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黃貴嬌即永成工程行
被上訴人 大將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大將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862,47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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