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9號
被 告 宏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0,922元,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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