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五О一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男(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男(
右上訴人等因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三四一號中華
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
偵字第二六二七一、二七六五六號,併案:同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二九、一六二六
、五七四八、八九七0、一0九五二、一二五四六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八四號、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七八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七二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叁年,T型起子壹支沒收。
乙○○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叁年,鈑手壹支、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南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劉育鑫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壹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劉育鑫存摺壹本及提款卡壹張、「劉育鑫」印章壹顆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間,因犯贓物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五月確定,於八十六年二月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思悔改。二、甲○○夥同劉進仕(已判決確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概 括犯意,自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起至同年九月二十五日止,先由劉進仕負責在外 尋找作案目標,連續於附表一所示時、地,攜帶其所有且客觀上足以危害他人生 命、身體安全之兇器即T型起子一支(未扣案),竊取被害人鄭肇清等人所有或 監管中之車輛後,藏匿於他處,並由所竊得之車輛上取得被害人之聯絡電話,以 電告甲○○其所竊得車輛之車牌號碼及被害人聯絡電話,再由甲○○預先以不知 情之尤世宗(寶島銀行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黃恩銘(寶島銀行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羅青松(台新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0號)等三人之帳戶作為勒贖洗錢工具,打電話向被害人恐嚇必須交付如附表一 所示之贖款並匯入前開三個人頭帳戶,否則將破壞或致使無從追索其等所有之車 輛等語,致令被害人心生畏懼,遂依其指示將贖款匯入前開帳戶而既遂(如附表 一編號一至十一、十三至十五號所示),或因被害人自行尋得失竊車輛等因素致 未給付贖款而不遂(如附表一編號十二、十七至二十一號所示)。待被害人交付 贖款後,再由甲○○以自動提款卡自不特定銀行之自動提款機領取贓款後,與劉
進仕朋分花用。嗣劉進仕於附表一編號二十二所示時、地竊得車號S七-六一八 號營大貨車後,欲將該車藏放他處而於同日凌晨六時十分許駕駛該營大貨車行經 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台南縣後壁鄉○○○○里○○路段時,經警查獲其駕駛贓車( 已發還)而遭逮捕。
三、甲○○於劉進仕遭查獲後,仍不知醒悟,復承上開竊盜及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 夥同乙○○基於共同不法所有之竊盜及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由甲○○提供上開 三帳戶作為在竊取被害人之車輛後,恐嚇被害人匯款所用之帳戶,再由乙○○於 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及地點,竊取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之車輛,得手後,再以電話 告知甲○○有關被害人之聯絡資料,由甲○○負責向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以電話 恐嚇稱:若不依指示將款項匯入特定之帳戶,則便將車輛解體等語,使附表二之 被害人均心生恐懼,部分被害人為求順利取回車輛,乃依指示匯款入甲○○所指 定之上開帳戶(匯款金額及部分未匯款情形詳如附表二),甲○○在被害人匯款 後,即以提款卡將贓款領出,與乙○○朋分之,嗣甲○○經警方循線於同年十月 二十五日下午三時許,在台南縣永康市○○路二○○號前逮獲,並扣得前開犯罪 所用之金融卡三張、及甲○○所有之安全帽一頂、白手套一雙、眼鏡二副、白襯 衫一件、行動電話一具、呼叫器一只等物。
四、乙○○為繼續上開犯行,乃邀約鍾健明(業經判決確定),欲再以竊取他人車輛 後再向車主恐嚇之方式,取得財物花用;在鍾健明同意後,乙○○與鍾健明旋於 八十八年九月間某日,前往李澤元(業經判決確定)位於嘉義市○○路八十三巷 三十六號之住處,邀約李澤元及劉育鑫(已死亡)共同參與,並與李澤元約定恐 嚇所得之款項,由乙○○與鍾健明各占百分之三十,而李澤元及劉育鑫各占百分 之二十。鍾健明、李澤元、劉育鑫及乙○○乃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 盜及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先由李澤元於八十八年十月間提供①第一商業銀行嘉 義分行、戶名為陳健雄、帳號00000000000,②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戶名陳健 雄、帳號0000000000000,③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嘉義分行、戶名陳健雄、帳號0 0000000000,④嘉義市農會、戶名楊嘉義、帳號0000000000000000,⑤世華銀行 、戶名黃文華、帳號00000000000,⑥中華商業銀行、戶名陳清懋、帳號0000000 0000000,⑦寶島商業銀行、戶名陳清懋、帳號00000000000000 ,⑧萬通商業銀 行臺南分行、戶名周自強、帳號00000000000000,⑨華僑商業銀行嘉義分行、戶 名涂文雄、帳號00000000000000,⑩寶島商業銀行、戶名涂文雄、帳號00000000 000000 ,⑪合作金庫、戶名蔡春吟、帳號0000000000000,⑫華南銀行、戶名張 春濤、帳號000000000000,⑬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戶名李國欽、帳號00000000 00000000 ,⑭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戶名黃朝添、帳號00000000000,⑮彰化商業 銀行、戶名黃朝添、帳號00000000000000等帳戶,及劉育鑫提供之⑯臺南區中小 企業銀行南嘉義分行、戶名劉育鑫、帳號0000000000000000,⑰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嘉義分行、戶名劉育鑫、帳號0000000000000 等帳戶,作為在竊取被害人之車 輛後,恐嚇被害人匯款洗錢所用之帳戶,並推由乙○○、鍾健明連續於附表三至 附表八所列時、地(上開四人參與犯罪之時地分別如附表所述,其中李澤元參與 部分為八十八年十月間至八十九年一月中旬之犯行,即附表三編號一至四十三、 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編號一至五之犯行;乙○○、劉育鑫及鍾健明則全程參
與附表三至附表八之犯行),持具有殺傷力可供作兇器用之鈑手,竊取如附表三 至附表八所示之被害人所有之車輛;得手後,將車主資料、電話提供李澤元、乙 ○○,由李澤元或乙○○負責以電話聯絡車主,並向各該車主恫嚇稱:伊為車輛 修理廠或解體廠,若不依指示將如附表三至附表八所示之款項匯入指定之帳戶, 則便將車輛解體等語,使附表三至附表八所示之被害人均心生恐懼,並有部分被 害人為求順利取回車輛,乃依指示匯款入乙○○等人指定之帳戶(被害人匯款金 額,及部分未匯款情形詳如附表三至附表八所示),並由劉育鑫負責持提款卡將 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領出交與乙○○,再由乙○○按比例分與集團內之成員。其 間因李澤元與乙○○、鍾健明就朋分贓款之事產生爭執,李澤元乃於八十九年一 月中旬間某日,即將右開提供之帳戶取回,不再提供予乙○○等人作為洗錢所用 ,而脫離該犯罪集團。在李澤元不再提供帳戶供乙○○及鍾健明作為犯罪之用後 ,乙○○乃要求劉育鑫提供帳戶,劉育鑫乃提供其不知情之母親所有即⑱戶名劉 簡銀圓、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向不知情之邱思綺所商借之⑲戶名邱 思綺、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 ,⑳劉育鑫自身所有郵局之帳戶、帳號0000 0000000000,及上開編號⑯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南嘉義分行帳戶、編號⑰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戶,作為在竊取被害人之車輛後,恐嚇被害人匯款所用之 帳戶,劉育鑫同時亦繼續負責以金融卡至不特定銀行自動櫃員機領取贓款。嗣乙 ○○、李澤元分別為警於八十九年二月十日、十一日查獲;劉育鑫則遲至八十九 年三月二十四日為警查獲。並扣得鈑手一支、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南嘉義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劉育鑫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劉育鑫存 摺一本及提款卡一張。
五、案由高雄縣警察局、台南市警察局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 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部分:
㈠訊據被告甲○○對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由劉進仕以所攜帶之T型起子(未扣案 )竊取該等被害人所有或監管中之車輛,得手後將車輛移置他處並電告其關於所 竊車輛號碼及被害人聯絡電話,待其取得贖款後,大多以六四比例分帳後予以花 用等事實供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賴鎮鎰之妻陳月娥、劉子仁、陳鑫 鍠、蘇唐憲、王劉美麗、詹正雄、鄭价良、林李蔥、謝美華、羅淮檳、黃進發、 朱清文、胡耿壽、楊傅燈、陳大容、張添光、蘇武雄、鄭肇清之妻蕭惠如、陳寶 成等人所分別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匯款單九張、行車執照四張、失竊報案證明 單一張、被害報告單一張、贓物認領保管單一張、扣押物品清單一紙、甲○○提 款錄影帶八捲、甲○○提款翻拍照片五張、被害人電話聯絡簿及帳戶手抄紙共八 張、寶島銀行客戶歷史交易查詢單十三張、匯款單二紙、車輛失竊報告單三紙、 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之電話通聯紀錄四紙等(參照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0一五號判決)可憑,被告之自白即與事實相符,應堪採 信。又右揭被告甲○○以上開三帳戶作為在竊取被害人之車輛後,恐嚇被害人匯
款所用之帳戶,再由乙○○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及地點,竊取如附表二所示被害 人之車輛,得手後,再以電話告知甲○○有關被害人之聯絡資料,由甲○○負責 向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以電話恐嚇稱:若不依指示將款項匯入特定之帳戶,則便 將車輛解體等語,使附表二之被害人均心生恐懼,部分被害人為求順利取回車輛 ,乃依指示匯款入甲○○所指定之上開帳戶(匯款金額及部分未匯款情形詳如附 表二),甲○○在被害人匯款後,即以提款卡將贓款領出,與乙○○朋分之等事 實,業據甲○○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顏登木、朱清文、鄭有福、孫偉洲、吳聰 林、謝美華、陳木池、林國璋等人於警訊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匯款執據五張、 甲○○提款翻拍照片五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號存提明細、寶島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0000 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資料等件附卷足稽。 ㈡綜上所敍,被告甲○○分別與劉進仕、乙○○所為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行為 ,事證已臻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部分:
㈠訊據被告乙○○坦承有參予竊盜及恐嚇犯行,而辯稱:伊在八十八年十月中旬, 始與甲○○認識,之前不可能和他一起作案,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才和鍾健明 他們認識,原審判決書附表三第廿六次開始,才有參予作案,以前的案子伊未參 加云云。經查:
㈡關於附表二之犯行:被告乙○○於原審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審理時已供稱與甲 ○○共同作案部分共偷了六部車等語,且被告甲○○亦供稱:與劉進仕合作到劉 進仕被逮獲為止,之後即與乙○○共同作案至其被查獲為止,附表二所示之汽車 係乙○○偷的等語,並經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訊時證述明確,復有甲○○ 匯款予乙○○之執據五張在卷可參,被告乙○○所辯純屬卸責之詞,委無可採。 ㈢被告乙○○附表三至附表八之犯罪部分,業據證人即被害人陳建志、郭鳳玫、黃 平森、洪正吉、黃叔華、張文福、盧金蜂、陳德義、邱東閔、林張彩鳳、陳耀宗 、鄭願章、伍允中、許清海、謝燈欽、簡繼鴻、陳漢忠、吳玉秀、陳鐵雄、李金 發、吳利華、邱雲煥、葉雲秀、楊貴榮、鍾延寬、陳建良、陳建興、吳廖溥、曾 德財、郭淑惠、林永和、黃偉成、詹銘雨、林培瑛、湯彩蓮、劉詩仁、蔡范學慧 等人於原審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八三號案件審理時分別到庭證述渠等所有之車 輛確曾分別於附表三至附表八所示之時間地點失竊,並遭不詳姓名之人以打電話 之方式恐嚇需匯款入指定之帳戶,否則即將車輛解體之事實明確;而其餘被害人 王德信、王雪娟、劉清賢、張朱仁、陳秀珠、張勝源、林萬來、陳慧卿、謝慶文 、朱定堅、郭素聯、周愈森、吳黃玉燕、黃寂英、陳楊芳滿、陳明興、張文忠、 李進育、方鈺貴、黃惠敏、謝美珠、林志能、張燈山、邱春風、張月女、陳國周 、林永福、李太山、蕭丁惠、王賴琇真、林劉麗梅、顏雅男、余武程、徐國芳、 林嘉茂、袁詹水柳、郭元福、林重南、謝文君、沈德人、林聰智、武清台、鄭聖 權、楊啟文、林文榮、李秋慶、湯振昌、羅秉坤、陳文豐、蔡榮輝、李盛俊、陳 本育、游象金、邱麗珠、鄭美足、陳政春、曾文玲、黃憲一、吳福元、黃文山、 徐傳興、游世鍵、張金山、許卅海、王平東、黃鴻隆、吳利華、莊惠珍、蔡進雄 、張聰照、陳維寧、劉瑞蓮、陳秀珍、劉慶輝、張銘仁、黃仁華、陳愛敏、葉素
梅、張淑惠、劉端正、陳勝彥、鍾承圳、呂金鐘、郭靜宇、徐道勝、楊芳卿、沈 長村、高金樹、吳俊龍、許國禎、謝政熾、劉朝進、陳棟梁、沈惠珍、楊世忠、 徐振坤、梁維萍、余俊霖、廖龍潭、劉芷臻、張達鴻、郭宏祥、劉鳳琴、陳文山 、王文雅、朱明德、施文勝、王琪銘、陳丙俊、陳麗香、陳光福、陳忠本、孫佩 育、侯順德、吳銘發、陳德修、呂金鐘等人,亦均於警、偵訊中陳述渠等所有之 車輛確曾分別於附表三至附表八所示之時間及地點遭他人竊取,並在嗣後曾接獲 電話恐嚇需匯款,否則車輛將遭解體之情事明確。此外,復有右開被害人所出具 之贓物認領保管收據及匯款單多紙在卷可稽。另共犯李澤元於原審八十九年度易 字第二四八三號案件中證稱:起先是乙○○提起的,他本來就有在做,因為他沒 有戶頭,所以就找伊,劉育鑫本來是伊的員工,伊只負責拿戶頭,提款是劉育鑫 負責,鍾健明有偷車給乙○○,負責偷車的人分六成,伊與劉育鑫分四成,贓款 每一、二天領出,依比例分配,不是按件計酬,帶頭的是乙○○,伊參與的部分 是附表三編號四十三以前,陳清懋、黃文華、陳健雄、涂文雄、周自強等人的帳 戶是伊提供給大家使用的等語,並於警偵訊中多次證稱被告乙○○確實參與犯罪 集團竊車之分工(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七二五號卷 )。共犯劉育鑫則於原審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八三號案件中證述:是乙○○負 責偷車,鍾健明於八十八年十月左右加入,李澤元負責聯絡,伊負責領錢朋分等 語。且被告乙○○於警訊時,就其自八十八年九月底開始,參予竊車勒索集團, 同夥有李澤元、劉育鑫、鍾健明等情,亦供承不諱。是被告乙○○所供自八十八 年十二月一日起始參予鍾健明等人之作案,非真實可採。此外,並有鈑手一支及 劉育鑫名義之上述帳戶存摺二本及提款卡一張扣案可佐。 ㈣綜上所敍,被告乙○○參予附表二至附表八之犯行,事證明確,所辯顯係避就之 詞,殊無足採,其犯行洵堪認定。
三、查被告甲○○、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甲○○就事實欄二所示(附表一 )、乙○○就事實欄四所示(附表三至八),攜帶客觀上可供傷害人體之兇器T 型起子、鈑手,用以竊取他人之動產,再向被害人恐嚇勒索金錢,此部分所為, 均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四十 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同法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詳如附表 一、附表三至八),被告甲○○、乙○○就事實欄三(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 同法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公訴意旨雖未引用刑法第三百四十六 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之條文,因起訴書之附表,已載明有部分被 害人未依被告等人之要求匯款,應認在起訴之列。又起訴書引用刑法第三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之條文,而起訴事實並無收受贓物之敍述,此部分條文 ,顯係誤引,合先敍明。被告甲○○就事實欄二與劉進仕間,就事實欄三與被告 乙○○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乙○○就事實四即附表 三編號一至四十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編號一至五之犯行,與李澤元、劉 育鑫、鍾健明等人間;被告乙○○就事實欄四即附表三編號四十四至一0一、附 表六編號六至十三、附表七、附表八之犯行,與劉育鑫、鍾健明間;就前開犯行 ,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謀共同正犯。被告二人所為多次加重竊盜、
竊盜、恐嚇取財既遂、未遂之行為、時間緊接、各犯同一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 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連續犯規定,以加重竊盜罪、恐嚇取財一罪論,並均加重 其刑。被告二人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恐嚇 取財罪處斷。被告甲○○、乙○○所為附表一、附表三至附表八之部分,雖未經 公訴人起訴,因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 應併予審理。被告乙○○於八十五年間犯竊盜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五月,於八十六年二月一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茲於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之罪,應依累犯規定,遞加重 其刑。
四、原審判決論處被告等罪刑,固無不合,惟查,㈠被告甲○○就事實欄二(附表一 )之行為,與劉進仕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原判決未於理由欄敍明;㈡被 告乙○○如事實欄四所列犯行,僅查扣鈑手一支、原判決理由敍明鈑手一支沒收 、而主文記載為鈑手二支;均有未洽。被告甲○○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 (被告甲○○所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其最高法定刑為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再依連續犯規定加重其刑,最高法定刑為七年六月以下有期徒 刑,原判決量處有期徒刑四年,係中度之刑,尚無過重之嫌),被告乙○○上訴 意旨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理由如上述);雖均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可議, 自應將之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等年輕力壯,不圖進取,竟結夥持兇器竊車勒索 財物,被害人數甚多,所造成之損害甚大,惡性非輕,量刑自不宜從輕,及犯罪 後被告甲○○坦承全部犯行,被告乙○○部分犯行推諉卸責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二人犯罪之次數,被告甲○○有廿八次,被告 乙○○達一百三十七次之多,顯然均有犯罪之習慣,自應依刑法第九十條之規定 ,均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以資矯正。被告甲○○與劉進仕犯罪所用之劉 進仕所有之T型起子一支,雖未扣案,但不能證明已滅失,自應予依法宣告沒收 。事實欄四犯罪所用之鈑手一支,係被告乙○○及共犯鍾健明行竊所用之物,為 彼等所有,已據彼等供明,另上述劉育鑫名義之帳戶存摺二本、提款卡及印章, 係用於向被害人恐嚇後指示被害人匯款之帳戶,提款卡及印章則為領取贓款之用 ,均為供犯罪所用之物,而均為共犯劉育鑫所有,亦應予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砂 輪機一台、安全帽一頂、白手套一雙、眼鏡二副、白襯衫一件、行動電話一具、 呼叫器一只等物,不能證明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其他非被告等及共犯 名義之存款簿及提款卡等物,不能證明係被告等或共犯所有或犯罪所得之物;均 不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敍明。
五、至附表一編號十、十三之部分,公訴人雖認係被告乙○○與被告甲○○共同涉犯 此部分之竊盜罪及恐嚇取財罪之犯行,然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 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四條及第三百零一條分別定有明文。訊據被告乙○○堅詞否認此部分犯行 ,雖被害人朱清文、謝美華分別於警訊時證述渠等之車輛確曾遭竊,嗣後並遭不 詳姓名之人恐嚇要求匯款入指定之特定帳戶,否則渠等之車輛即將遭解體之事實 ,然被告甲○○已坦承此部分是與劉進仕共犯,且劉進仕此部分犯行亦經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判刑確定,被告乙○○辯稱此二部車輛非其所竊取,尚非不可採信;
綜上所述,並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認被告乙○○涉犯竊取附表一編號十、十三所示 之被害人車輛,惟公訴人既認此部分與前揭經起訴論罪之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 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九十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其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卅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水木
法官 趙文淵
法官 洪慶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彭筱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附表一:行為人甲○○、劉進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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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 間│地 點│車 號│被害人 │贖 款 │
│ │ │ │ │ │(單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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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8.03.18 │嘉義縣水上鄉│HG-010 │鄭肇清 │二十萬元 │
│ │上午六時許│忠和村檳榔樹│ │ │ │
│ │ │角十五之七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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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8.09.07 │嘉義市興仁里│SC-9502│賴鎮鎰 │一萬五千元 │
│ │凌晨二時許│興仁街二三三│ │ │ │
│ │ │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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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88.09.13 │嘉義縣阿里山│C3-4157│劉子仁 │二萬元 │
│ │上午六時許│鄉中山村水山│ │ │ │
│ │ │十五號前 │ │ │ │
├──┼─────┼──────┼────┼────┼────────┤
│4 │88.09.15 │嘉義縣水上鄉│J7-5198│陳鑫鍠 │一萬五千元 │
│ │上午七時許│水頭村中正路│ │ │ │
│ │ │二二○號前 │ │ │ │
├──┼─────┼──────┼────┼────┼────────┤
│5 │88.09.15 │嘉義市東區彌│TN-4880│蘇唐憲 │一萬元 │
│ │上午九時許│陀路二四四號│ │ │ │
│ │ │ │ │ │ │
├──┼─────┼──────┼────┼────┼────────┤
│6 │88.07.30 │高雄縣岡山鎮│VE-0252│王劉美麗│二萬元 │
│ │ │柳橋西路四十│ │ │ │
│ │ │號 │ │ │ │
├──┼─────┼──────┼────┼────┼────────┤
│7 │88.09.13 │嘉義市○○路│J6-2402│詹正雄 │二萬元 │
│ │上午 │二段竹圍派出│ │ │ │
│ │ │所附近巷道 │ │ │ │
├──┼─────┼──────┼────┼────┼────────┤
│8 │88.09.16 │嘉義縣水上鄉│N3-8621│鄭价良 │一萬元 │
│ │凌晨三時許│柳子林路一二│ │ │ │
│ │ │○八號前 │ │ │ │
├──┼─────┼──────┼────┼────┼────────┤
│9 │88.09.21 │嘉義市西區世│UR-0578│林李蔥 │一萬七千元 │
│ │上午六時許│賢路四段十二│ │ │ │
│ │ │號前 │ │ │ │
├──┼─────┼──────┼────┼────┼────────┤
│ │88.09.22 │高雄縣岡山鎮│YU-6883│謝美華 │三萬元 │
│ │上午七時許│華園路九五巷│ │ │ │
│ │ │口 │ │ │ │
├──┼─────┼──────┼────┼────┼────────┤
│ │88.09.22 │高雄市左營區│P4-9436│羅淮檳 │二萬元 │
│ │上午 │文慈路附近 │ │ │ │
│ │ │ │ │ │ │
├──┼─────┼──────┼────┼────┼────────┤
│ │88.09.23 │高雄縣鳳山市│YU-2672│黃進發 │二萬元(未匯款)│
│ │上午七時許│東門里光遠路│ │ │(未遂) │
│ │ │二二號前 │ │ │ │
│ │ │ │ │ │ │
├──┼─────┼──────┼────┼────┼────────┤
│ │88.09.23 │高雄縣鳥松鄉│F6-6947│朱清文 │三萬元 │
│ │上午 │中正路四號前│ │ │ │
│ │ │ │ │ │ │
├──┼─────┼──────┼────┼────┼────────┤
│ │88.09.22 │高雄縣鳳山市│P5-0791│胡耿壽 │一萬元 │
│ │凌晨四時許│灣頭南巷九二│ │ │ │
│ │ │號前 │ │ │ │
├──┼─────┼──────┼────┼────┼────────┤
│ │88.09.23 │高雄縣鳳山市│E3-4761│楊傅燈 │一萬五千元 │
│ │上午七時許│五甲一路一九│ │ │ │
│ │ │一號前 │ │ │ │
├──┼─────┼──────┼────┼────┼────────┤
│ │88.07.07 │嘉義市○○路│UQ-4659│陳寶成 │未恐嚇取財 │
│ │清晨五時許│七六四號前 │ │ │ │
├──┼─────┼──────┼────┼────┼────────┤
│ │88.09.13 │嘉義市吳鳳北│UR-6040│張添光 │三萬元(未匯款)│
│ │凌晨三時許│路十三號前 │ │ │(未遂) │
│ │ │ │ │ │ │
│ │ │ │ │ │ │
├──┼─────┼──────┼────┼────┼────────┤
│ │88.07.30 │高雄市左營區│E4-0450│陳大容 │三萬元(未匯款)│
│ │凌晨三時許│榮總路二二三│ │ │(未遂) │
│ │ │巷九號前 │ │ │ │
│ │ │ │ │ │ │
├──┼─────┼──────┼────┼────┼────────┤
│ │88.07.29 │台中市南屯區│RB-8812│陳文雄 │三萬元(未匯款)│
│ │清晨 │忠勇路一二五│ │ │(未遂) │
│ │ │號前 │ │ │ │
│ │ │ │ │ │ │
├──┼─────┼──────┼────┼────┼────────┤
│ │88.07.29 │台中市○○街│NM-5981│陳宗男 │八千元(未匯款)│
│ │清晨 │九八號前 │ │ │(未遂) │
│ │ │ │ │ │ │
│ │ │ │ │ │ │
├──┼─────┼──────┼────┼────┼────────┤
│ │88.07.29 │台中市○○路│NY-6425│柯進民 │三萬元(未匯款)│
│ │上午九時許│二段一五七巷│ │ │(未遂) │
│ │ │一九號 │ │ │ │
│ │ │ │ │ │ │
├──┼─────┼──────┼────┼────┼────────┤
│ │88.09.25 │高雄縣仁武鄉│S7-618 │蘇武雄 │未恐嚇取財 │
│ │凌晨三時許│水管路旁 │ │ │ │
└──┴─────┴──────┴────┴────┴────────┘
【附表二】行為人甲○○、乙○○
┌──┬─────┬──────┬────┬────┬──────────┐
│編號│時 間│地 點│車 號│被害人 │ 贖款(單位:新台幣 │
├──┼─────┼──────┼────┼────┼──────────┤
│1 │88.09.29 │高雄縣仁武鄉│RO-0763│鄭三英 │ 一萬元 │
│ │ │灣內村鳳仁路│ │ │ │
│ │ │六九號前 │ │ │ │
├──┼─────┼──────┼────┼────┼──────────┤
│2 │88.10.14 │高雄縣橋頭鄉│J7-4006│孫偉洲 │ 未匯款 │
│ │ │成功路八號 │ │ │(未遂) │
├──┼─────┼──────┼────┼────┼──────────┤
│3 │88.10.14 │高雄縣岡山鎮│J8-7469│吳聰林 │ 一萬五千元 │
│ │ │竹圍東街二一│ │ │ │
│ │ │三號前 │ │ │ │
├──┼─────┼──────┼────┼────┼──────────┤
│4 │88.10.16 │台南縣仁德鄉│HJ-4985│陳木池 │ 五千元 │
│ │ │仁愛村仁愛五│ │ │ │
│ │ │三六號前 │ │ │ │
├──┼─────┼──────┼────┼────┼──────────┤
│5 │88.10.19 │高雄縣大寮鄉│VD-6078│顏登木 │ 一萬元 │
│ │ │大智街十五巷│ │ │ │
│ │ │一號 │ │ │ │
├──┼─────┼──────┼────┼────┼──────────┤
│6 │88.10.21 │台南市中區民│UG-5787│林國璋 │ 二萬元 │
│ │ │權路一段二五│ │ │ │
│ │ │四號前 │ │ │ │
└──┴─────┴──────┴────┴────┴──────────┘
附表三:
行為人:乙○○、鍾健明、劉育鑫、李澤元(僅參與編號一至四十三)┌──┬──────┬──────┬─────────────┬────┐
│編號│被害人(車號)│發生時間 │ 發生地點 │金 額 │
├──┼──────┼──────┼─────────────┼────┤
│ │王德信 │八十八年十月│高雄市○○區○○路二七三號│一萬元 │
│1 │ZO-441│十一日 │前 │帳戶③ │
│ │ │ │ │ │
├──┼──────┼──────┼─────────────┼────┤
│ │王雪娟 │八十八年十月│高雄市○○街與大昌路口 │二萬元 │
│2 │YR-898│十一日三時 │ │帳戶③ │
│ │5 │ │ │ │
├──┼──────┼──────┼─────────────┼────┤
│ │劉清賢 │八十八年十月│台南市○○區○○路與建平路│八萬五千│
│3 │VE-866│十三日十八時│口 │元 │
│ │7 │ │ │帳戶⑨ │
├──┼──────┼──────┼─────────────┼────┤
│ │張朱仁 │八十八年十月│台中市○○區○○路夜市場內│九萬元 │
│4 │NR-388│十六日十一時│ │帳戶⑦ │
│ │6 │五十分 │ │ │
├──┼──────┼──────┼─────────────┼────┤
│ │陳秀珠 │八十八年十月│台中市○○○街二號前 │十萬五千│
│5 │MO-333│二十六日六時│ │元 │
│ │9 │三十分 │ │帳戶① │
├──┼──────┼──────┼─────────────┼────┤
│ │張勝源 │八十八年十一│彰化縣福興鄉○○村○○路二│未匯款 │
│6 │YO-300│月二日 │段四七四號前 │(未遂)│
│ │2 │ │ │ │
├──┼──────┼──────┼─────────────┼────┤
│ │林萬來 │八十八年十一│彰化縣鹿港鎮○○路八十七號│未匯款 │
│7 │OM-838│月二日七時 │前 │(未遂)│
│ │3 │ │ │ │
├──┼──────┼──────┼─────────────┼────┤
│ │陳慧卿 │八十八年十一│彰化縣溪湖鄉○○路○段一五│二萬元 │
│8 │M4-997│月二日 │四號前 │帳戶⑰ │
│ │5 │ │ │ │
├──┼──────┼──────┼─────────────┼────┤
│ │謝慶文 │八十八年十一│台中縣大甲鎮○○路四十五號│未匯款 │
│9 │PH-002│月三日 │前 │(未遂)│
│ │6 │ │ │ │
├──┼──────┼──────┼─────────────┼────┤
│ │朱定堅 │八十八年十一│台中縣大甲鎮○○路五十四號│二萬元 │
│10│PI-162│月三日 │前 │帳戶⑦ │
│ │9 │ │ │ │
├──┼──────┼──────┼─────────────┼────┤
│ │郭鳳玫 │八十八年十一│嘉義市○○路路旁 │五萬元 │
│11│C2-821│月五日八時 │ │帳戶⑥ │
│ │2 │ │ │ │
├──┼──────┼──────┼─────────────┼────┤
│ │黃平森 │八十八年十一│雲林縣虎尾鎮○○路二十五之│三萬元 │
│12│C5-449│月九日 │十號前 │帳戶① │
│ │9 │ │ │ │
├──┼──────┼──────┼─────────────┼────┤
│ │郭素聯 │八十八年十一│雲林縣虎尾鎮○○路一六八號│三萬元 │
│13│C6-178│月十日 │前 │帳戶① │
│ │1 │ │ │ │
├──┼──────┼──────┼─────────────┼────┤
│ │周愈森 │八十八年十一│嘉義縣朴子市○○路○段八三│一萬五千│
│14│RO-274│月十日七時 │七號前 │元 │
│ │8 │ │ │帳戶① │
├──┼──────┼──────┼─────────────┼────┤
│ │吳黃玉燕 │八十八年十一│嘉義縣朴子市○○路一二六之│一萬三千│
│15│UQ-847│月十日 │三號前 │元 │
│ │6 │ │ │帳戶① │
├──┼──────┼──────┼─────────────┼────┤
│ │洪正吉 │八十八年十一│台中縣清水鎮○○路五十九巷│三萬元 │
│16│M2-582│月十五日 │十七號前 │ │
│ │0 │ │ │ │
├──┼──────┼──────┼─────────────┼────┤
│ │黃寂英 │八十八年十一│台中縣龍井鄉○○路○段一六│未匯款 │
│17│YE-895│月十五日 │0之二號前 │(未遂)│
│ │2 │ │ │ │
├──┼──────┼──────┼─────────────┼────┤
│ │陳楊芳滿 │八十八年十一│彰化縣員林鎮○○街六十四號│二萬五千│
│18│QU-637│月十五日 │前 │元 │
│ │8 │ │ │帳戶⑥ │
├──┼──────┼──────┼─────────────┼────┤
│ │黃叔華 │八十八年十一│台中市○○路○段一五一號前│二萬五千│
│19│EX-412│月十七日九時│ │元 │
│ │0 │ │ │帳戶⑰ │
├──┼──────┼──────┼─────────────┼────┤
│ │陳明興 │八十八年十一│桃園縣中壢市忠孝三七八號前│三萬元 │
│20│V5-175│月間某日 │ │帳戶② │
│ │1 │ │ │ │
├──┼──────┼──────┼─────────────┼────┤
│ │張文忠 │八十八年十一│彰化縣員林鎮○○路二00號│四萬元 │
│21│A5-368│月二十日七時│前 │帳戶⑰ │
│ │3 │ │ │ │
├──┼──────┼──────┼─────────────┼────┤
│ │張文福 │八十八年十一│雲林縣北港鎮○○路七十四號│二萬元 │
│22│HK-372│月二十二日 │前 │帳戶⑥ │
│ │3 │ │ │ │
├──┼──────┼──────┼─────────────┼────┤
│ │盧金蜂 │八十八年十一│台中市西屯區○○○路○段二│二萬元 │
│23│MV-268│月二十六日五│0五號前 │帳戶⑰ │
│ │1 │時 │ │ │
├──┼──────┼──────┼─────────────┼────┤
│24│李進育 │八十八年十一│台中市北屯區○○○路○段十│三萬元 │
│ │QP-778│月二十九日七│五巷三十二號前 │帳戶⑥ │
│ │1 │時 │ │ │
├──┼──────┼──────┼─────────────┼────┤
│ │方鈺貴 │八十八年十一│高雄縣大社鄉○○路二十一號│一萬元 │
│25│ZA-830│月三十日六時│前 │帳戶④ │
│ │2 │三十分 │ │ │
├──┼──────┼──────┼─────────────┼────┤
│ │黃惠敏 │八十八年十二│彰化市○○路○段三四一號前│二萬五千│
│26│QU-881│月一日八時 │ │元 │
│ │3 │ │ │帳戶⑤ │
├──┼──────┼──────┼─────────────┼────┤
│ │謝美珠 │八十八年十二│台中市○區○○路一段一二九│二萬元 │
│27│R5-614│月一日十時三│號前 │帳戶⑤ │
│ │6 │十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