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6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梁李玉霞及甲○○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8
3,65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5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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