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甲OO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嘉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昭煌
附件:
一、陳報聲請人本欲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之條件、聲請人目 前每月所需清償債務之金額、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之支 出後可得清償債務之金額及協商不成立(無法每月繳納新台 幣9,012元,共180期,年利率1%)之原因。二、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並陳 報是否有上開債權人清冊未載且尚未陳報之債權人(含非金 融機構債權及有擔保債權,且須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 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類。);如有尚未陳報之債權 人,則併請重行提出債權人清冊暨相關證明文件。三、提出聲請人、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之最近全戶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受扶養人廖宏基、羅玉桃之其他扶 養義務人姓名及聲請人與之如何分擔扶養費(扶養義務之人 數、協議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併請提出其他扶養義 務人之謀生能力及財產狀況之說明暨其釋明之證明文件。四、提出聲請人之配偶及受扶養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 檢附其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 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有土地房屋、股票、存款、汽機 車、商業保險及其他投資等,則請一併提出地政登記謄本、 各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行車執照影本、
保險契約影本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領取失業給 付、老農年金、老年給付、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其 他津貼補助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則請一併陳報其 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五、提出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 保單等),並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 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
六、陳報聲請人配偶目前之職業及每月收入之金額,並提出聲請 人及聲請人配偶之薪資單或其他薪資證明(如提出薪資儲領 帳戶存摺之影本,請提出本年度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 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 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 額;如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 收入來源,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 件),倘確係無法提出前開事項之證明文件,則請併予說明 其緣由及陳報每月收入額之計算依據。
七、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及其 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 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 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陳報聲請人負擔之「生活費」、「家用雜費」、「扶養費」 之各項支出費用明細、與配偶間對家庭生活支出暨扶養費用 之分擔協議及每月油費2,000元之必要性,並說明聲請人負 擔之扶養費費用明細是否與所列聲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之項 目有所重複,另請一併提出扶養費及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 內必要支出中之「各項支出」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