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事項,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中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柑杏
附表:
㈠請說明除所提債權人清冊上列舉之債權人外,是否已無其他 債權人?如為否定,請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㈡請說明聲請人何時成立無擔保債務還款協議?每月應清償之 金額若干?何時毀諾?
㈢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並說明必要支出項目中,「職業必須 支出」及「家庭必要費用支出」之內容,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請提出受扶養人劉林秀琴、配偶林淑貞、兒子劉峻誠及劉峻 杰之戶籍謄本,受扶養人劉林秀琴、配偶林淑貞95及96年度 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最近兩年工作及收入證明, 並說明劉林秀琴為何需要他人扶養?聲請人另主張劉林秀琴 之共同扶養人有五人,請提出共同扶養人之戶籍謄本。 ㈤請說明聲請人是否主張支付劉峻誠及劉峻杰之扶養費用?金 額各為若干?
㈥請詳細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項協商顯有重大 困難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工作跌傷及車禍賠償之 始末,暨支出相關費用之收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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