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683號
CYDV,96,訴,683,20081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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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群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9 月
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上訴之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7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此項裁定已於97年 11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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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福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