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7年度,1324號
CYDM,97,聲,1324,2008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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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 年5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而刑期 終結日期原為98年6月2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68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98年4月13日,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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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