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176號
NTDM,97,訴,176,20081208,8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6號
                    97年度訴字第70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貳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為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 項之罪犯 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事實足認有湮滅、 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又所犯為死刑、無 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7年5月1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並禁止 其接見、通信。復分別自97年8 月16日、97年10月16日起延 長羈押2月,並禁止其接見、通信。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 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2月16日起延長羈押 2月,並仍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李宜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豐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