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97年度,293號
TTEV,97,東簡,293,2008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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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東簡字第293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東簡字第29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壹萬壹仟零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拾壹萬壹仟零柒拾柒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向原告公司申請麥克現金卡,並 簽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約定按年息18.25%計息,延滯期間 則以年息20%計息。惟被告至96年5月17日止,尚欠原告本金 新臺幣(下同)111,077元,依雙方約定,原告不依約償還 本息,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故依借貸關係,訴請給付。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麥克現金卡申請書、小額 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貸還款項目查詢、貸還款歷史查詢 等證據資料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及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該等 事實,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以債權受人人 地位,依現金卡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執行前,預供擔 保,則得免為假執行,爰依職權裁定被告供主文所示金額之 擔保金後,得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2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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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