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東小字第50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7樓
乙○○
被 告 黃馨誼原名:黃淑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東小字第50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
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日期逾期一個月內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逾期二個月內加計新臺幣參佰元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計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其應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參拾捌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市○○路12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瑞權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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