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7年度,2133號
TNEV,97,南簡,2133,2008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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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213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渣達半導體有限公司即歐瓦德士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渣達半導體有限公
  司即歐瓦德士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500元,應繳裁判
  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7,1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直接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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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達半導體有限公司即歐瓦德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達半導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