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213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渣達半導體有限公司即歐瓦德士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渣達半導體有限公
司即歐瓦德士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500元,應繳裁判
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7,1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直接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