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勞簡字第13號原 告 乙○○被 告 總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下午三時整在本庭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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