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619號
原 告 台灣通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陳文宗(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
97年4 月18日台財訴字第09700178670 號訴願決定( 案號:第00
000000號)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民國( 下同)9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研 究與發展支出新臺幣(下同)103,913,701元及可抵減稅額 30,741,137元,經被告核定均為0元,應退稅額45,553,794 元。原告不服,主張經營模式雖屬代工性質,仍致力於改進 生產技術,提升產品競爭力之必要云云,向被告申請復查, 經被告審查後,略以: 經就原告提示與美商通用公司簽訂之 合約及相關資料查核,雙方合約約定:㈠原告應依合約之產 品規格、他項條件及美商通用公司隨時提供之其他規格,製 造並包裝美商通用公司之產品( 合約產品) 。㈡售予美商通 用公司之各項產品,其採購價格應予同意之標準產品價格( 材料、勞工與經常性支出),加標準產品價格總額之10﹪。 ㈢原告須嚴格遵守並執行美商通用公司合約所規定產品之一 切生產程序與產品品質標準。原告須依美商通用公司之品管 檢查程序,定時抽查並測試樣品,並確保合約產品之品質, 以符合品質標準與要求。㈣在本合約之前與在合約期限之中 ,美商通用公司告知原告任何有機密與專業資訊……有關合 約產品開發、材料、生產技術與生產程序之資訊,在本合約 之期限中及其後10年內,原告應對此種資訊保密。就前述合 約所載,原告應依合約所規定之生產程序及產品規格製造生 產,核非屬研究與發展之範圍,又其91年度結算申報並未列 報改進生產技術之費用,亦未提示改進「前」、「後」之成 本差異分析、產能差異分析、產品品質差異分析、生產程序 或系統差異分析、研究與發展紀錄及參與研究人員完整之工
時紀錄等相關資料供核,其主張核不足採,原核定並無不合 為由,作成97年1 月24日北區國稅法一字第0970005463號復 查決定( 下稱原處分) ,駁回其復查之申請,未獲變更。原 告仍表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
㈠原告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之支出,依法自應享有投資抵減,方 符政府獎勵宗旨:按行為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 條第2 項 所規定及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下稱投資抵減辦法)第2 條規定,原告係以生產製造電子 零件及電子設備等產品為主要業務,並設有研究發展單位專 責從事技術及產品之研發。系爭年度所進行之研發活動,係 以達成生產技術之研究與改良為目的,其中已有多項技術研 發成功經申請專利並獲得核准在案。原告藉由改進製程技術 而達到降低生產成本,提昇產業國際競爭力,並達成企業永 續發展及國內產業升級之目標,完全符合政府獎勵研究與發 展之精神。因此,原告援引前揭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投資抵 減辦法為法源依據,主張其研究發展單位所投入改進生產技 術之成本,皆可適用投資抵減,並無違誤,被告竟忽視原告 從事研發活動之事實真相,逕自將原告從事研究與開發工作 所投入之相關費用悉數否准適用投資抵減,實難謂允當。 ㈡被告以本案原告係以「受託從事代工生產」為由,否准系爭 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似嫌率斷,不僅嚴重限縮法 令適用投資抵減之範圍,行政裁量過程更有違法規授權之目 的,顯有瑕疵:稅捐稽徵機關雖可依法裁量原告所申報之研 發支出金額,惟就稅務人員之經歷而言,多半未具備認定研 發技術之相關專業知識,故在審核過程中,自應徵詢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之專業意見作為查核之參據,實不應僅就片面認 知便據以判斷,否則將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條規定。觀諸促 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 條規定,其租稅減免獎勵係以積極投入 研究與發展、並能配合政府產業升級政策之各企業體為對象 ,至於企業之經營型態或交易模式為何,則非所問。惟被告 僅以原告與美國母公司所簽訂之合約內容,即速斷以「原告 係接受委託從事代工」為由,全盤否認原告所申報之研究與 發展支出,然此一推論不僅主觀率斷,亦與事實嚴重不符。 長期以來,我國產業多致力自OEM ( 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轉型為ODM (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 er),目的即欲透過自行研發能力以提升產品附加價值,並 與單純之代工廠商有所區別。由此觀之,被告之推論邏輯除 不符合當今產業發展之趨勢與脈動外,其核定亦未深入瞭解
原告之研發模式,且未針對原告所提之研發資料逐一審視判 斷,即率斷否准原告申報之研發投資抵減金額,漠視原告研 究發展工作對於生產製程之改善及技術層次之提升所產生之 助益。其捨棄研發事證之調查而單憑一紙代工合約所作成之 處分,顯然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3條之規定,嚴重違反行政機 關採證之法則,對納稅義務人之權益影響甚鉅;又被告在未 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專業意見前,即逕自悉數剔 除原告系爭年度申報之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金額,其行 事用法,實難令原告甘服。
㈢前述被告以原告係受美國母公司委託生產,屬代工性質,故 不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提昇產業自身層次之見解,已於與 本案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情形完全相同之其他年度營利事 業所得稅爭訟案件中,獲得最高行政法院及 鈞院之判決廢 棄在案,被告實不應再堅持此錯誤見解而否准原告之研發事 實:原告歷年來包含85年、86年、87年及88年度申報研究與 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稅額與本案情形相同,其於行政訴訟階段 已分獲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審判決在案,判決案號依序為94 年度判字第01872 號、95年度判字第02086 號、95年度判字 第1139號及96年度判字第139 號;又89年度相同情形案件亦 獲鈞院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復查決定,判決案號為93年度訴 字第01133 號。概論上述判決意旨,皆認為原告若有實際進 行研發之事實,從事「改進生產技術」及「改善製程」之研 究發展活動,符合創新產品、改進生產技術及改善製程之要 件者,應可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規定之研發投資抵減, 實不應拘泥於原告為「受託代工」之型態,即得咨意推定該 研究發展支出不符投資抵減要件,因而判決廢棄原處分。 ㈣原告已於復查階段,依被告傳真及函文指示提示研發相關資 料,今被告於復查決定書卻謂原告並未檢附相關資料供核, 顯與事實不符:原告依被告96年5 月7 日傳真函及96年11月 20日北區國稅法一字第0960009430號函文指示,檢附研發相 關資料兩冊及研發用收領料憑證兩冊,茲說明如下:⑴原告 組織圖、本期研發人員名冊及位置圖等,請詳研究發展相關 資料冊( 一) 頁1 ~8 ,其職稱及其工作執掌,研發人員研 發工時紀錄。⑵本期研發計畫彙總表:本期原告自行研發計 畫共有6 項,其計劃相關內容、成員及研發計畫期間請參閱 研究發展相關資料冊( 一) 頁9 ~10「研發計劃一覽表、研 發人員組織配置」。⑶研發計畫書:各項研發計畫之原始計 畫書請參研究發展相關資料冊( 一) 頁11~45。⑷研發紀錄 及報告:本期原告所從事之6 項研發計畫,其相關紀錄及報 告,詳述如下:①「漸層式晶元溝槽式金氧蕭特基晶粒開發
計劃」,請詳研究發展相關資料冊( 一) 頁88~97。②「雙 向保護元件閘流體製造流程開發計劃」,請詳研究發展相關 資料冊( 一) 頁98~312 。③「平面化高壓快速二極體開發 計劃」,請詳研究發展相關資料冊( 二) 頁313 ~432 。④ 「介面既成磊晶晶片二極體開發計劃」,請詳研究發展相關 資料冊( 二) 頁433 ~444 。⑤「高電流密度之蕭特基二極 體計劃」,請詳研究發展相關資料冊( 二) 頁445 ~479 。 ⑥「D-PAK 封裝產品計劃」,請詳研究發展相關資料冊( 二 ) 頁480 ~507 。⑹原告本期研發單位使用之原材料、樣品 及消耗性器材於各研發計劃之使用情形彙總,請詳研究發展 相關資料冊( 二) 頁549 。⑺原告本期購買供研發單位使用 之儀器設備清單及部分帳證,請詳研究發展相關資料冊( 二 ) 頁514 ~542 。⑻原告本期與外部單位( 如工業技術研究 院、國立清華大學等) 合作研發計畫,相關文件請詳研究發 展相關資料冊( 二) 頁46~87。⑼原告本期之研發結果及成 效:原告亦提示本期研發成果及成效,包含:①產品技術改 進報告,請詳研究發展相關資料冊( 二) 頁508 ~509 。② 新產品營業額達成率比較表,請詳研究發展相關資料冊( 二 ) 頁510 。③研發計畫執行成果狀況表,請詳研究發展相關 資料冊( 二) 頁511 ~513 。原告本期所從事之研發工作, 相關研發記錄及彙總報告皆已提出供核(例如研究發展相關 資料冊( 一) 頁277 、281 、292 等已檢附其研發單位之實 驗表單,當足以佐證其研發人員之研發記錄),研發人員之 工時紀錄亦於原告申請復查時提示被告審核,被告對於原告 所提示之資料未詳加審查,卻泛言相關內容皆屬企劃案性質 ,無法採信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實已違背行政程序法第36條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規定。
㈤原告本期所為之研發活動均由研發單位所進行,並非生產單 位,原告亦未以「生產單位改進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之 費用」項目申請投資抵減,依行為時「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 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 規定,原告如何能提供生產單位改進技術之前後比較表:依 行為時「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 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納稅義務人若以「生產 單位改進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之費用」項目申請適用投 資抵減,如有具體成果,始須提出改進「前」、「後」之成 本差異分析、產能差異分析、產品品質差異分析等相關資料 ,惟原告於本期申報之研發項目,係為「研究發展單位專門 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計41,848,562元、「 供研發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費用」計
20,810,562元、「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之 購置成本」計39,629,577元及「委託國內大專院校之費用」 計1,625,000 元,總計103,913,701 元,並無「生產單位改 進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之費用」項目,故依前揭審查要 點規定,原告當無須提示改進前後之相關比較資料供核。再 者,原告亦有提示本期研究發展工作之產品技術改進報告、 新產品營業額達成率比較表及研發計畫執行成果狀況表等資 料(詳研究發展相關資料冊( 二) 頁508-513 ),作為本期 之研發成果及成效供核。原告本期所從事研發工作,皆係其 研發單位為改善產品性能與品質,或製程開發所進行之研發 工作,以推出性能更佳或特殊物性之整流器,本無生產單位 改進技術之「前」、「後」比較表可提示。今被告卻以原告 本期之生產技術改進,並非提高原有機器設備效能、製造或 自行設計生產機器設備…等8 項投資抵減辦法第2 條第1 項 第2 款所規定之生產單位改進項目,亦未提示「生產單位改 進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之改進前後比較表(如成本差 異分析、產能差異分析…等),因而否准原告投資抵減,明 顯有認事用法之違誤。
㈥原告之研究發展支出對於改進生產技術及提升服務顧客品質 ,助益效果極佳,迄今已有35項生產技術申獲專利核准在案 ,故原告據以核實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並無疑義 :原告自63年度創立迄今,均不斷投入人力、物力於研究發 展工作,歷年來所投入之研究發展支出,對於生產製程之改 善、技術層次之提升、產品附加價值之創造及優質服務之發 展,均產生莫大的助益與實質成果。迄今已有35項申獲專利 核准在案,其中「用以控制維持電流及提升突波峰值電流承 受能力之凹洞短路點結構及其方法」及「半導體裝置封裝組 裝及其製造方法」2 項專利,即分別係由91年度之研發計畫 「雙向保護元件閘流體製造流程」與「D-PAK 封裝產品計畫 」所衍生。以「雙向保護元件閘流體製造流程」計畫來說, 所研發出之Thyristor(閘流體) 為一P-N-P-N 具有雙穩態特 性之元件,能具有高阻抗低電流之截止狀態及低阻抗高電流 之密度之導通狀態(詳研發相關資料( 一) 頁14之計畫內容 說明),參與之研發人員計有龔璞如、彭洪姣、黃俊仁、高 隆慶、游美雯等11位。另自「用以控制維持電流及提升突波 峰值電流承受能力之凹洞短路點結構及其方法」申請專利範 圍之說明觀之,亦有「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半導 體結構,該基極層之電性為P ,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 述之半導體結構,該基極層之電性為N 」等等描述以資勾稽 ,足以證明此項專利乃係該研發計畫所得之具體成果。同樣
地,原告「D-PAK 封裝產品計畫」之研發,亦是針對原告已 所取得之專利「半導體裝置封裝組裝及其製造方法」,進行 後續之研究及改良,以達到上線生產之終極目標。在無任何 官署或其他人提出質疑或異議之情況下,實足以證實原告於 生產技術及製程改善上確有研究發展之事實及成果,絕無被 告所稱「尚非屬研究發展之範圍」之情形。
㈦原告本期所從事之研發計畫,包含「漸層式晶元溝槽式金氧 蕭特基晶粒開發」、「雙向保護元件閘流體製造流程開發」 、「平面化高壓快速二極體開發」、「介面既成磊晶晶片二 極體開發」、「高電流密度之蕭特基二極體」與「D-PAK 封 裝產品」共計6 項,皆係原告本期為提升產品性能與品質, 或製程開發所進行之研發工作,茲將其內容與本期具體成果 列舉概要說明如下:⑴漸層式晶元溝槽式金氧蕭特基晶粒開 發,當時只有理論研討而無任何產品於工業界使用,當時之 研發已成為日後同類型產品的重要基礎;⑵雙向保護元件閘 流體製造流程開發,當時也是相當新穎的產品,台灣只有非 常少數公司在製造,而且只製造「單向」產品,而原告製造 的是「雙向」的產品;⑶平面化高壓快速二極體開發,為新 式的平面晶片結構,以取代舊有溝渠式結構,在製程上也是 新的挑戰及突破;⑷高電流密度之蕭特基二極體,為提高單 一晶片之電流密度,並最大化為目的,以此成果為平台全面 推廣至各種封裝體的計畫;⑸D-PAK 封裝產品計畫,為新的 後段封裝製程設計,經由此計畫,能有效提升產量;諸上皆 為原告研發單位所努力之範圍。至於被告認為原告提示之研 究成果暨研發前後比較報告內容僅係屬對一般客戶延遲交貨 、準時交貨…等云云,經查,⑴原告所提示之研發相關資料 第2 冊第508 、509 頁則係原告於91年度各月份全面品質管 制各指標目標值及實際達成情形之追蹤比較,原告藉由前述 六大自行研發計劃及種種管理改善措施,才能持續不斷地推 出性能更佳或特殊物性之整流器,以期新型號能適用於不同 之下游商品,從而擴大整個整流器的市場規模。原告經由研 究並改良製程,以致能降低相似產品之製造成本或提高產品 生產率,(例如C7即為新型號產品上市計畫達成,B4為淨生 產成本降低目標金額,B3為直接人工生產率,B6為從業人員 人平均銷售值,C4則為生產損耗率)。⑵研發相關資料第2 冊第510 頁即為新推出之產品型號每月營業額暨其占全體最 終產品營業額之比率長條圖,眾所皆知任何產品均有一定之 產品生命週期,企業若未能持續有效地推出新性能、新特性 之產品,其營運量必將逐漸委縮,且終為市場所淘汰。⑶研 發相關資料第2 冊第511 頁至513 頁為依91年度六大自行研
發計劃所成功推出之產品型號在91年度至95年度的出貨數量 、銷售值及相應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變動製造成本、固 定製造成本等數值及長條圖示。這些皆為原告研發結果之具 體展現。
㈧有關原告91年度研究與發展支出遭被告否准適用投資抵減之 情事,原告皆已備妥研發相關資料,若經 鈞院撤銷原處分 並追認研究與發展支出,則其抵減稅額依法自可扣抵90年度 未分配盈餘加徵稅:依行為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 條第2 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 條第1 項規定,原告90 年 度未分 配盈餘申報抵減稅額28,141,679元,雖因被告悉數剔除91年 度研究與發展支出,致抵減稅額調整為15,328,286元,惟原 告已備妥研發相關資料(包含研發計畫、紀錄及報告、研發 人員工時紀錄等),並向 鈞院提出行政訴訟,若經 鈞院 撤銷原處分並追認研究與發展支出,則其抵減稅額依法自可 扣抵90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稅,懇請鈞院惠予明鑑,以維納 稅義務人之權益。
㈨綜上所述,原告91年度所投入之研究與發展支出,乃係積極 從事生產製程技術改進所必要之支出,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及投資抵減辦法之規定完全相符。惟被告未能查明原告有無 研發事實,即逕自否准系爭投資抵減金額之認列,實令人難 以甘服。祈請鈞院惠予明鑑,變更原核定且核實認定本案系 爭研究發展支出之投資抵減金額,為此,原告依據行政訴訟 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 :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即復查決定) 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 告負擔。
三、被告則以:
㈠按「為促進產業升級,健全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35﹪限度內 ,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行為時促進產業 升級條例第1 條第1 項及第6 條第2 項前段所明定。次按「 本辦法所稱研究與發展之支出,包括公司為研究新產品或新 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出 之下列費用:一、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 職人員之薪資。二、生產單位為改進下列生產技術或提供勞 務技術之費用……三、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 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 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四、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 全新儀器設備之購置成本。……七、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 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內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 員之費用。」為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
減辦法(以下簡稱投資抵減辦法)第2 條第1 項第1 款、第 2 款前段、第3 款、第4 款及第7 款所規定。又「七、公司 依本辦法規定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之支出,應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一)公司所研發之產品、技術應專供公司自行使用。 (二)公司研發之產品或技術供他人製造、使用者,應取得 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研究與發展計畫書與 報告或紀錄、研發流程圖、參與研究人員完整之工時紀錄、 研發費用申報明細表及研發項目列示領料及用料之有關紀錄 等相關資料。」「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事實之認定……( 七 ) 公司依據客戶所要求之規格、圖面、樣品,進行測試製模 ,或就其現有產品應客戶要求之規格進行修正補強或自行修 正,再交由客戶確認後量產,係量產前之準備工作,屬例行 性開發市場業務,並無具體性及通盤性之研究計畫及目標, 尚非屬研究發展之範圍。」「公司生產單位改進生產技術或 提供勞務技術如有具體成果,其屬降低成本者,應提出改進 『前』、『後』之成本差異分析;屬增加產能者,應提出改 進『前』、『後』產能差異分析;屬提高產品品質者,應提 出改進『前』、『後』產品品質差異分析;屬改善現有產品 生產程序或系統者,應提出改進『前』、『後』之生產程序 或系統之差異分析。公司申請適用本款之費用,應予併入相 關製造成本內,並計算其產品每單位成本、售價及差異分析 。」「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 等3 項,應按其逐次購買、進料或領用之時序逐筆詳實記載 ,並保存相關憑證,且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研究計畫及報 告相勾稽。」「一、限於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 設備之購置成本,並依年度研究計畫及各項研究紀錄或報告 查核確屬該年度研究計畫所必需購置之儀器設備。二、公司 購置之全新儀器設備,如係專為研究發展單位購置,並專供 研究使用,且未轉(兼)供生產或其他非研究發展之用途使 用者,該支出得適用投資抵減。」「所稱研究機構,包括政 府之研究機構……經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以研究為主要目的之 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其所屬研究機構。」為投資抵減辦法 審查要點第7 點、附表項目壹、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一、壹、 認定原則三、(七)、壹、二、認定原則二、壹、三、認定 原則二前段、壹、四、認定原則一、二及壹、七、認定原則 一所規定。
㈡原告係經營其他電子零件及組件製造業,91年度列報研究與 發展支出103,913,701 元及可抵減稅額30,741,137元,被告 以其係依美商通用公司之委託從事代工,並無研發事實,否 准適用投資抵減,核定均為0 元。
㈢稅捐優惠乃是以減少國庫收入之方法,增加一部分人之利益 ,具有隱藏的「補貼」意義,如果把「研究發展」之定義放 寬解釋,則任何效能上之努力,無一不可謂為「研究發展」 ,如此解釋會造成對產業大量優惠以致違反平等原則,卻沒 有換得國家產業的真實提升。因此,投資抵減辦法第2 條第 1 項所稱之「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 「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等研究發展活動,都 必須考慮其活動本身之創新高度,亦即必須對於研究發展作 嚴格解釋,將之限制在具有高度前瞻性、風險性、開創性之 營業活動範圍內,始不造成研發費用稅捐優惠減免失去其減 免之必要性與公平性,合先陳明。
㈣本件原告係以代國外聯屬公司加工為主要業務,其原料皆由 聯屬公司提供,並存放於其新店之保稅工廠直至再出口為止 ;原告全部電子組件之原料均屬為生產美商通用公司委託加 工產品而購入,有原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書第1 頁營業收入欄項查核說明(卷第209 頁)及第21頁存貨科目 查核說明(卷第189 頁)可稽。次依原告與美商通用公司製 造合約第1 條至第5 條規定內容(卷第611 頁至第615 頁) 可知,原告製造產品(含包裝)係依美商通用公司指定之產 品規格、他項條件或其他規格為之,美商通用公司就原告應 製造合約產品,於訂單上詳述合約產品名稱與數量、方式與 希望交貨日期、目的地和製造、包裝與標籤(含一切原料及 包裝材料)等事項,原告應嚴格遵守並執行合約所規定產品 之一切生產程序與產品品質標準,且須依美商通用公司之品 管檢查程序,定時抽查並測試樣品,確保合約產品之品質, 美商通用公司有權在任何時段進入原告之廠房檢查合約產品 生產相關之工作,是原告於此代工製造業務,就產品規格、 原料(材料)、包裝、標籤、生產程序等均應依美商通用公 司指示為之,並無自主性。從而,本件原告於上開代工業務 (即履行代工契約)範圍內,除前揭無自主性部分外,其餘 如就製程開發或改進製程技術等進行研究與發展,而合於規 定得享有投資抵減之優惠,固不待言,惟因原告係依美商通 用公司之指示採購原料(材料),並依其指示之生產程序及 規格產製產品,是原告應委託產製之產品是否具有創新性、 市場競爭力及經濟利益,取決於委託人美商通用公司決斷, 尚非原告所得置喙,原告如越俎代庖逕就產品進行研發,而 供他人(含其母公司)使用(原告僅為母公司生產代工產品 ,並無原告自有產品),未取得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 報酬,即不能藉專供其使用收益之方式以保競爭及經濟優勢 ,無助於提升我國產業國際競爭力及經濟利益,促進經濟發
展,顯不符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立法獎勵目的,自不在該條 例獎勵之範圍。
㈤除前述原告係受美國母公司委託生產,屬代工性質,以合約 內容觀之,已不符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提升產業自身層次之意 旨外,本件依原告提示之研究發展相關資料2 冊及96年12月 20日補充之研發人員工時紀錄(卷第619 至639 頁)等資料 查核,其中①漸層式晶元溝槽式金氧蕭特基晶粒開發(研究 發展相關資料第1 冊第88頁至第97頁)。②雙向保護元件閘 流體製造流程開發(研究發展相關資料第1 冊第98頁至第31 2 頁)。③平面化高壓快速二極體開發(研究發展相關資料 第2 冊第313 頁至第432 頁)。④介面既成磊晶晶片二極體 開發(研究發展相關資料第2 冊第433 頁至第444 頁)。⑤ 高電流密度之蕭特基二極體(研究發展相關資料第2 冊第44 5 頁至第479 頁)。⑥D -PAK 封裝產品(研究發展相關資 料第2 冊第480 頁至第507 頁)等6 項研發計畫內容,均僅 以敘述性方式報告說明各研發計畫背景與佈局、計畫執行及 效益說明,觀諸其內容仍屬企劃案之性質,其研發人員實際 從事之研究紀錄文件仍付之闕如,亦無實際研發紀錄及研發 人員完整之工時紀錄可資對照,要難遽認係屬促進產業升級 條例研究發展獎勵之範疇。
㈥再查原告提示之研究成果暨研發前後比較報告內容係屬對一 般客戶延期交貨、準時交貨、顧客抱怨、問題解決時間…… 員工訓練時數、員工離職率……新產品營業額達成率等細項 之測定值及新產品營業額達成率比較表(研究發展相關資料 第2 冊第508 頁至第513 頁),其內容均非屬投資抵減辦法 第2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提高原有機器設備效能、製造或自 行設計生產機器設備、改善儀器之性能、改善現有產品之生 產程序或系統、設計新產品之生產程序或系統、發展新原料 或組件、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及廢熱之再利用及公害防治或處 理技術之設計等改進生產技術之八大項目範疇。 ㈦甚且原告未能依據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提示改進「前 」、「後」之成本差異分析、產能差異分析、產品品質差異 分析、生產程序或系統差異分析、單位成本、單位售價、全 年銷售量及具體績效等相關資料,以資證明所稱改進製程技 術而降低生產成本之主張;又原告訴稱91年度研究與發展適 用投資抵減明細表中,並未列報生產單位為改進生產技術或 提供勞務技術之費用,依審查要點規定,原告當無須提示改 進前後之相關比較資料供核乙節,則本件原告所稱研究發展 支出,究屬首揭投資抵減辦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研究新產品 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或改善製程何
項範圍?無法釐清。
㈧另查本件研究與發展支出列報103,913,701 元,其各欄項( 卷第7 頁)分別為①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 全職人員之薪資41,848,562元。②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 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 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20,810,562元。③專 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之購置成本39,629,577 元。④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內大專校 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1,625,000 元。依原 告提示之研究發展人員名冊(研究發展相關資料第1 冊第4 頁至第6 頁)、各專案組織成員(研究發展相關資料第1 冊 第9 頁及第10頁)及研究人員工時分析(卷第619 頁至第63 9 頁),包含陸彩雲君等48人,因無各研發人員實際研發紀 錄可資核對,原告訴稱渠等人員為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 全職人員,無法採信。次依原告提示之耗用材料明細表(研 究發展相關資料第2 冊第543 頁至第561 頁),因原告未能 依據首揭審查要點規定提示原物料領料、用料有關紀錄,且 能與研究計畫及報告相勾稽,被告無從審酌,從而被告否准 認列系爭研究與發展支出,並無不合。又原告提示之設備明 細表及相關憑證(研究發展相關資料第2 冊第514 頁至第54 2 頁),因無本年度各項研究紀錄可資勾稽,無法採信。末 再就原告提示之委外研究明細表(研究發展相關資料第2 冊 第562 頁)資料查核,其中提示之1500V Planar Passivati on設計與製程開發合約書(研究發展相關資料第1 冊第46頁 至第70頁),簽定日期為90年3 月27日,立約人甲方簽署: General Semiconductor, Inc.,地址:10 Melville Park Road Melville, New York 00000-0000 U.S.A(研究發展相 關資料第1 冊第55頁)係美商通用公司,而非原告;且依各 階段任務名稱、工期、開始時間及完成時間一覽表(研究發 展相關資料第1 冊第66頁),本件合約主要作業時間為90年 度,核非屬91年度之研究發展項目。另BI-directional Thy ristor Simulation (研究發展相關資料第1 冊第71頁至第 79 頁 )及委託清華大學研究合約(研究發展相關資料第1 冊第80頁至第87頁)係屬系爭年度何項研發計畫及無法與其 對應之研發紀錄勾稽,無法核認。
㈨至原告主張其已取具35項生產技術,獲得專利權登記在案乙 節,經查原告提示之中華民國專利資訊網網站查詢畫面,渠 等資料顯示其專利公告之日期涵蓋自81年1 月1 日至94 年5 月21日,期間長達10年餘,該等專利與系爭91年間從事之研 究發展有何關連,原告未能合理說明及提示具體且完整可供
勾稽查核之研究發展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等證明資料供核,甚 且公告日期屬90年度以前之專利達30項,從而該專利並無法 證明本件有研究發展之事實,本件原處分並無不合,請予維 持。
㈩本件相同事實之9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鈞院96年 11月14日96年度訴字第749 號判決駁回,原告相同之主張已 詳為審酌論駁,並經最高行政法院97年2 月29日97年度裁字 第01558 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在案,併予陳明。綜上論述, 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無違誤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上開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除後列之爭點事項外,其餘為 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處分書、財政部97年3 月10日台財訴 字第09700143260 號函、原告97年2 月27日證明書、被告97 年1 月24日北區國稅法一字第0970005463號函、被告91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復查案件審查報告書、被告91年度營利 事業所得稅復查決定應補稅額更正註銷單、原告96年12月20 日說明函、原告研究發展相關資料、原告91年度研究人員工 時分析、被告96年11月20日北區國稅法一字第096009430 號 函、美商通用器材公司與原告加工合約書之中議本與英文原 本、原告公司登記資本資料、原告組織圖、原告研究發展部 門組織圖、原告研究部門人員名冊、被告所屬新店稽徵所94 年11月14日北區國稅新店一字第0941018030號函、被告91年 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調整法令依據 及說明書、被告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 、被告9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被告所屬新店稽 徵所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核定稅額繳款書、原告專利 所有權一覽表、原告核准公告專利公報相關資料、被告91年 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審查報告書一般案件重核報告書、營利事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更正項目調整數額報告表(91 年度) 、原 告96年6 月12日說明函、原告研發部門人員職稱一覽表、原 告研發部門人員十大職稱中文工作說明、原告研發部門人員 工作職掌彙總、原告96年6 月8 日說明函、被告審查一科96 年5 月7 日傳真文件、被告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覆核報告 、被告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調 整法令及依據說明書、被告90年度未分配盈餘調整數額計算 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異常審核清單( 91 年度) 、致遠會計師事務所95年8 月5 日說明書、原告91年 度重整損失暨重整計劃說明、原告91年度薪資調節表、被告 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審查報告書退查報告書、原告93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原告93
年度資產負債表、原告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原告93年度資產負債表、原告之重整 費用顧問費付款申請單、原告重整費用愛爾蘭廠至台灣廠旅 費彙總、原告重整費用之其他費用相關統一發票、被告91年 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審查報告書( 未列選) 、原告91年度促進 產業升級條例減免稅額通報單、應納稅額、滯報金、加計利 息計算表、線上繳款書資料查詢、原告營所稅結( 決) 算( 未申報) 案件查詢外更正作業、原告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建檔 及維護作業、被告93年4 月9 日文件傳真單、致遠會計師事 務所93年4 月30日致會審五查字第93014 號說明書、原告91 年5 月臺北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原告91年10月臺 北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原告91年12月財政部臺灣 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原告91年度營利 事業所得稅查核申報調整所得額說明書、致遠會計師事務所 93年6 月16日致會審五查字第93027 號說明書、原告91年度 研究發展說明、原告專利核准公告案資料查詢相關資料、原 告營所稅結( 決) 算( 未申報) 案件內更正暨查詢作業、徵 銷明細檔多筆查詢、原告ARE 核定案件查詢及外更正作業、 被告9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審查報告書重點查核審查報告書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更正項目調整數額報告表(9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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