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三四六號 C
抗 告 人 林 添 順
被 告 盧 東 助 即台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所長
右列抗告人因被告誣告案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第一審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四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查本件所謂十三個帳戶,早在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即均已停止 使用。被告不察,竟於九十一年八月廿二日,將抗告人逮捕。本件被告顯在證據 不足情況,違背憲法第八條規定,濫用職權,將抗告人逮捕移送檢察署偵辦,自 犯有誣告罪嫌云云。
二、按法院或受命法官於自訴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其自訴,同 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再按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刑法第二十一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
三、查台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將抗告人以犯罪嫌疑人身分,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係認抗告人涉有竊盜、恐嚇取財等罪嫌。該分局移送抗告人 犯罪事實略以:抗告人林添順,基於概括犯意,向郵局申請十三個帳戶,涉嫌於 附表所示犯罪時地,利用深夜至凌晨時段,趁被害人陳美淑、梁文信、廖文農、 邱英彥等四人,熟睡之際,竊取被害人小客車,再以電話向被害人勒贖,金額約 新台幣四萬元至六萬元不等,若被害人不匯款,即聲稱要讓被害人,無法找到車 子或毀損車子,以此恐嚇被害人,使被害人心生畏懼,因而匯款至抗告人指定帳 戶。旋抗告人再以電話告知被害人,所失竊車子,停放在何處。案經郵局作業員 蔡富強,發現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為竊車勒贖指定帳戶,適抗告人 林添順前往要終止該帳號,乃向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報案,而將抗告人帶案偵辦 ,有台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善警刑三字○○○○○○○○○○號卷可憑(詳原審 卷九頁原審所調取卷證)。
四、次查台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將抗告人「移送理由」略以:訊據抗告人林添順, 否認上情,辯稱: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非其申請,其身分證件,曾 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遺失,致遭冒用申請郵局十三個帳號云云。然局號000000-0 、帳號000000-0號,自九十一年二月六日起,至九十一年六月廿一日間,均在使 用中,且存提款次數頻繁。另其他九個帳號,亦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前,均有存 提款出入,則抗告人林添順所言身分證件,曾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遺失,致遭冒 用申請郵局十三個帳號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另抗告人涉有竊盜、恐 嚇取財等罪嫌,並經台南縣善化中山路郵局作業員蔡富強,及被害人陳美淑、梁 文信、廖文農、邱英彥四人,於警訊筆錄指證甚詳,並有郵局所立儲金帳戶開戶 基本資料、郵局所立存簿儲金帳戶立帳申請書、九十一年度存提款詳情表、劃撥 儲金帳戶對帳單、匯款單、相片等證物附卷可佐,抗告人林添順行為,不無涉有 竊盜、恐嚇取財等罪嫌,爰依法報請偵辦等情。又善化分局於移送時,檢附有筆
錄、郵局立存金帳戶開戶基本資料,郵局所立存簿儲金帳戶立帳申請書,九十一 年度存提款詳情表,劃撥儲金帳戶對帳單,匯款單、相片、郵局最近交易查詢表 、指證口卡等資料為憑。上開各情,已據原審依職權調取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一○號案卷及卷附台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善警刑三字 第○○○○○○○○○○號卷,核閱屬實(詳原審卷九頁)。五、由此觀之,台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將抗告人移送偵辦,顯係本於合 理相關事證所為,自屬依法令行為。台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對抗告 人所為竊盜等罪嫌移送,既係依法令行為,依刑法第廿一條第一項規定,當屬不 罰行為,要無抗告人所指誣告犯意及誣告犯行可言。是以,本件抗告人自訴被告 ,認其將抗告人移送偵辦行為,涉有刑法誣告罪嫌,應非有據。被告移送抗告人 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八款規定(原裁定誤載為第十款),既屬 不罰行為,即屬應為不起訴處分之案件。
六、原審以被告所為,係依法令行為,並不涉犯罪,核屬不罰行為,因予適用刑法第 廿一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八款規定(原裁 定誤載為第十款),認抗告人係就被告不罰之行為,提起自訴,乃裁定駁回抗告 人自訴,洵屬正當。本院經核原裁定,認事用法,均無不當。自訴人抗告意旨, 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蔡 崇 義
法官 許 進 國
法官 董 武 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 全 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附表:犯罪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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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 罪 時 間 │犯 罪 地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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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91.03.04 凌晨四時 │屏東縣萬丹鄉○○村○○路00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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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91.03.08 上午八時 │屏東縣內埔鄉豐田村中正路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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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91.03.12 凌晨五時 │屏東市○○里00鄰○○街000號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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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91.03.14 凌晨三時 │屏東縣萬丹鄉○○街00000號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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