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七一號
再 審原告 乙○○
甲○○
再 審被告 后里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義貞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柒拾萬零貳仟元(新台幣
,下同),應徵裁判費壹萬壹仟伍佰捌拾叁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
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B2 法 官 饒鴻鵬
~B3 法 官 陳繼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劉建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