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再易字,91年度,71號
TCHV,91,再易,71,2002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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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七一號
   再 審原告 乙○○
         甲○○
   再 審被告 后里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義貞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柒拾萬零貳仟元(新台幣
,下同),應徵裁判費壹萬壹仟伍佰捌拾叁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
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B2        法 官 饒鴻鵬
~B3        法 官 陳繼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劉建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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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