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97年度,3835號
TPEV,97,北小,3835,200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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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北小字第3835號
原   告 裕德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於民國97年4月10日所簽發,票號 AA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61,300元,付款人為中 國國際商業銀行南台北分行支票1紙,詎料屆期提示竟因存 款不足而遭退票未獲付款,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又 被告另欠原告貸款9,412元,亦一併請求。為此,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收款 對帳單、估價單等件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 知又未提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依法視同 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據票據及買賣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第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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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德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