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09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得寶生技有限公司、丁
○○、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1,280元,應繳
裁判費21,3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20,39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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