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7年度,2097號
TCEV,97,中補,2097,200812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09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得寶生技有限公司、丁
  ○○、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1,280元,應繳
   裁判費21,3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20,39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寶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