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026號
原 告 鍾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3,750元,應繳裁
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3,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被告大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