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7年度,2026號
TCEV,97,中補,2026,200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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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026號
原   告 鍾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3,750元,應繳裁
   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3,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被告大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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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鍾石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