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7年度,2021號
TCEV,97,中補,2021,2008120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021號
原   告 力民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元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720 元,應繳裁
   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1,4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力民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民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元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