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7年度,4648號
TCEV,97,中簡,4648,2008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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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4648號
原   告 江彩珍即富懋工程行
被   告 鵬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伍萬零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合作金庫銀行太平分行 ,發票日民國97年1月11日、帳號012890號,票號0000000號 ,面額新臺幣(下同)350,869元之支票1紙,詎屆期提示竟 遭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紙 為證,被告受本院於相當時期之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 ,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上述支票票款350,869元,及自付款提示日 即97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合於票據法第126條及第133條之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本件係本院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所定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860元(即裁判費3,86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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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鵬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