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110號
上 訴 人 樺岡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00,0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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