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7年度,4409號
TCEV,97,中小,4409,2008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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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4409號
原   告 克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再者,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據兩造間於民國94年8月23日所簽訂之和解 書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和解金餘額新台幣9萬元及法定遲延 利息,依同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且原告為法人;又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縣旗山鎮○○路 ○段238號,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且本 件原告起訴狀亦記載被告設籍高雄縣旗山鎮,亦有起訴狀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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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克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