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7年度,3704號
TCEV,97,中小,3704,20081205,1

1/1頁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丙○○
      乙○○
      庚○○○○○○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零參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參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丙○○負擔新台幣肆佰零壹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新台幣伍佰玖拾玖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 而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等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由被告丙○○分 別於民國92年9月至11月間,先後侵入訴外人趙以謙、陳淑 貞、張鳳嬌之住處,分別下手行竊或以掉包方式,分別取得 渠等所持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後,旋於當日或與其他 被告取得聯繫,並交付上開取得之信用卡供渠等刷卡消費使 用。渠等並分別連續冒用前開訴外人之名義盜刷簽帳消費金 額,共計新台幣(下同)30381元,使得原告誤以為上開金 額係前開訴外人等人所消費,而由不知情之特約商店持不實 之消費帳單向原告請款,致使原告依約付款受有上開財產之 損害。又被告丙○○單獨分別於92年9、10月間,復基於不 法所有意圖,分別侵入訴外人盧淑娥李翊嫚住處,分別下 手竊得其等持有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後,被告丙○○ 又分別於92年9月29日、10月10日,冒用訴外人盧淑娥、李



翊嫚名義,持所竊得之信用卡,分別前往台中市「金大中30 0暢飲KTV」、「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特約商店盜刷 簽帳消費金額,各為20000元、358元,使得原告誤以為上開 金額係訴外人盧淑娥李翊嫚所消費,而由不知情之特約商 店持不實之消費帳單向原告請款,致使原告依約付款受有上 開財產之損害。又被告等所為詐騙及偽造文書之犯行,業經 判處罪刑在案。爰主張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 197條不當得利之規定,爰分別聲明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 等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被冒用之系 爭信用卡消費簽帳單、本院92年度易字第2050號、93年度訴 字第502號刑事判決書、報案三聯單等件在卷可參,而被告 等因涉犯竊盜及偽造文書等犯行,業經另案本院92年度易字 第2050號、93年度訴字第502號判處罪刑確定等情,並有前 開刑事判決書可證,且調閱該刑事卷宗查核屬實,而被告等 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四、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之 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民法 第184條、第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被告等上開所為 ,依上開規定說明,自應共同或單獨負損害賠償責任。因之 ,原告主張被告等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應屬可採。 依上開民法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等共同連帶,或由被 告丙○○單獨賠償受害金額。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等應連帶 賠償給付30381元,及自97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丙○○應賠償給付20358元,及 自97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均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之 請求,既經准許,則其另所主張之民法第197條所定之不當 利得返還請求權,本院自無必要再予審酌,附此敘明。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依比率如主文 所示,由被告等分別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