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字,97年度,1228號
TCEM,97,中秩,1228,2008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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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中秩字第1228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7
年12月12日以中分三偵字第097003385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之愷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柒伍公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一)時間:民國97年10月31日20時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里○○○路○段101號住處內。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愷他命(Ketamine)。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被移送人同意由警員採集其尿液檢體,送請中山醫學大學 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檢驗,經檢出愷他命陽性反 應,有該檢測中心2008年11月24日、實驗編號:0000000 號之尿液檢驗報告結果1份在卷足憑。
(三)經警於97年11月1日23時30分許因執行防制飆車勤務時盤 查時而查獲,並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警員 游維武製作之職務報告書、扣押筆錄各1份、扣案之愷他 命1 包(含袋重0.75公克)附卷可資佐證。三、扣案之愷他命1包(含袋重0.75公克)為查禁物,爰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沒入。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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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