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羅簡字第226號
原 告 至準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律師
被 告 鉦龍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至準貿易有限公司新台幣壹拾捌萬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零叁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被告鉦龍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丙○○應連帶給付原告乙○○新
臺幣壹佰肆拾肆萬陸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由被告丙○○負擔五分
之一即新臺幣叁仟捌佰肆拾叁元,餘由被告鉦龍自動化科技有限
公司、丙○○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如下:
(一)原告至準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至準公司)持有被告丙
○○簽發如附表一所示本票3紙,面額共新台幣(下同)
180,000元。詎原告至準公司到期提示,均未獲兌現,爰
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丙○○給付180,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聲明第1項)。
(二)原告乙○○持有訴外人鄭麗瑜簽發(起訴狀誤載為鄭麗瑜
及合雅貿易企業社共同簽發),由被告丙○○背書如附表
二所示支票2紙,面額共211,030元。詎原告乙○○到期提
示,均未獲兌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丙○○
給付211,0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聲明第2項)。
(三)原告乙○○持有訴外人合雅貿易企業社簽發,由被告鉦龍
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鉦龍公司)、丙○○連續
背書如附表三所示之支票5紙,面額共1,446,090元。詎原
告乙○○到期提示,均未獲兌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鉦龍公司、丙○○連帶給付1,446,090元及自最
後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
息(聲明第3項)。
三、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支
票暨退票理由單為證,復未經被告到場爭執或提出任何書狀
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
堪信為真實。按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
,對執票人負連帶責任。又執票人向支、本票債務人行使追
索權時,得請求自提示日起按年利6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
第96條第1項、第133條、第124條及第144條準用第96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綜上所述,原告至準公司及乙○○依據票據
之法律關係,分別請求被告丙○○各給付180,000元211,03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12月13日起算之法定遲
延利息;原告乙○○請求被告鉦龍公司、丙○○連帶給付
1,446,090元及自最後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97年12月13日起
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所定之簡易訴訟,且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19,216元,被告丙
○○應負擔5分之1即3,843元,其餘5分之4應由被告鉦龍公
司、丙○○連帶負擔。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 記 官 林 竹 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一:
┌───┬─────┬─────┬─────┬─────┐
│發票日│金額(新臺│本票號碼 │發票人 │受款人 │
│ │幣) │ │ │ │
├───┼─────┼─────┼─────┼─────┤
│96年10│60,000元 │TH040653 │丙○○ │至準貿易有│
│月10日│ │ │ │限公司 │
├───┼─────┼─────┼─────┼─────┤
│96年11│60,000元 │TH040654 │同上 │同上 │
│月10日│ │ │ │ │
├───┼─────┼─────┼─────┼─────┤
│96年12│60,000元 │TH040655 │同上 │同上 │
│月10日│ │ │ │ │
└───┴─────┴─────┴─────┴─────┘
附表二:
┌───┬─────┬─────┬─────┬─────┐
│發票日│金額(新台│支票號碼 │ 發票人 │ 付款人 │
│ │幣) │ │ │ │
├───┼─────┼─────┼─────┼─────┤
│97年1 │128,500元 │CM0000000 │鄭麗瑜 │彰化商業銀│
│月15日│ │ │ │行羅東分行│
├───┼─────┼─────┼─────┼─────┤
│96年9 │82,530元 │CM0000000 │同上 │同上 │
│月22日│ │ │ │ │
└───┴─────┴─────┴─────┴─────┘
附表三:
┌───┬─────┬─────┬─────┬─────┐
│發票日│金額(新台│支票號碼 │ 發票人 │ 付款人 │
│ │幣) │ │ │ │
├───┼─────┼─────┼─────┼─────┤
│96年8 │364,500元 │AT0000000 │合雅貿易企│台灣中小企│
│月5日 │ │ │業社 │業銀行羅東│
│ │ │ │ │分行 │
├───┼─────┼─────┼─────┼─────┤
│96年9 │124,300元 │AT0000000 │同上 │同上 │
│月5日 │ │ │ │ │
├───┼─────┼─────┼─────┼─────┤
│96年8 │329,510元 │AT0000000 │同上 │同上 │
│月31日│ │ │ │ │
├───┼─────┼─────┼─────┼─────┤
│96年10│347,850元 │AT0000000 │同上 │同上 │
│月31日│ │ │ │ │
├───┼─────┼─────┼─────┼─────┤
│96年9 │279,930元 │AT0000000 │同上 │同上 │
│月30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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