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等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97年度,158號
LTEV,97,羅簡,158,2008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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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羅簡字第158號
原   告 榮隆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叁萬肆仟捌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玖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捌佰陸拾元,分別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有明文規定。本件原告本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436,424元,及其中213,564元部分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其餘222,860元部分,自如附表所示各支票到期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時, 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34,819元,及其中211,959元( 即213,564元扣除1,605元)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餘222,860元部 分,自如附表所示各支票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6計算之利息等情。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 述說明,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所有之廠牌:三菱(MITSUBISHI),車牌號 碼:OQ-258號之營業貨運曳引車前靠行於原告,依原告與被 告間寄行委託契約書第1條約定:「被告將其所有車輛1輛, 使用原告名義,請領汽車駕照,自行個別經營汽車貨運營業 ,並委託原告依公路法第55條代辦下列事項:…㈡車輛使用 牌照稅、燃料使用費與其他稅費及違規罰鍰之繳納。㈢汽車 責任保險之投保或互助契約之參加。(第三人意外責任及運 送責任)…。」。查原告於被告車輛靠行期間,因受被告委



託代辦公路法第55條規定之事項,而代墊支出下列必要費用 :⑴民國95年10月18日至97年10月18日之保險費新台幣(下 同)118,293元、⑵94年至96年度之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 使用費93,666元,總計原告代墊必要費用共211,959元(即 原起訴請求之213,564元扣除經減縮之1,605元)。又原告持 有被告所簽發,發票日、票號、面額及付款人分別如附表所 示之支票5張,合計面額為222,860元,詎原告於96年10月31 日、96年11月30日、96年12月31日、97年1月31日、96年8月 20日提示,均未獲兌現。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 兩造寄行委託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1,959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暨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22,860元,及 均自附表所示支票提示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營用汽車 貨運業接受個別經營者(寄行)委託服務契約書、保險費收 據、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與汽車燃料稅使用費繳納通知書、支 票暨退票理由單各5紙為證,復未經被告到場爭執或提出任 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 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據所載文義負 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 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提示日起按年利6釐計算之 利息。票據法第5條、第126條、第133條定有明文。綜上所 述,原告依據兩造寄行委託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211,95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9月1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及依據票據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22,860元之票款及均自附表所示 支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法定遲延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所定之訴訟,且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為4,740元。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 記 官 林 竹 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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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金額(新│提示日 │支票號碼│付款人 │
│ │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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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10月│37,340 │96年10月│FA236996│宜蘭縣羅│
│31日 │ │31日 │7 │東鎮農會│
│ │ │ │ │信用部 │
├────┼────┼────┼────┼────┤
│96年11月│37,340 │96年11月│FA236996│宜蘭縣羅│
│30日 │ │30日 │8 │東鎮農會│
│ │ │ │ │信用部 │
├────┼────┼────┼────┼────┤
│96年12月│37,340 │96年12月│FA236996│宜蘭縣羅│
│31日 │ │31日 │9 │東鎮農會│
│ │ │ │ │信用部 │
├────┼────┼────┼────┼────┤
│97年1月 │37,340 │97年1月 │FA236997│宜蘭縣羅│
│31日 │ │31日 │0 │東鎮農會│
│ │ │ │ │信用部 │
├────┼────┼────┼────┼────┤
│96年8月 │73,500 │96年8月 │AL181461│玉山商業│
│20日 │ │20日 │1 │銀行羅東│
│ │ │ │ │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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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隆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