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丙○○
(另案在監)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羅小字第61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下午2 時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郭淑珍
書記官 林竹根
通 譯 丁政勛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14540元,及自97年8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1850元(提解費用)。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不包括被告乙○○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書記官 林 竹 根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筆錄經核對後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 竹 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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