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小字,97年度,617號
LTEV,97,羅小,617,2008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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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丙○○
        (另案在監)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羅小字第61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下午2 時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郭淑珍
  書記官 林竹根
  通 譯 丁政勛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14540元,及自97年8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1850元(提解費用)。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不包括被告乙○○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書記官   林 竹 根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筆錄經核對後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 竹 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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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