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簡字第11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財團法人宜蘭縣羅東鎮文宗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
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123,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竹 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