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沙小字第72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廣明化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
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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