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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7年度,657號
TYEV,97,桃補,657,2008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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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657號
原   告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9,9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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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