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夏復興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 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夏復興間返還所有物事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以為釋明 ,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柳營 簡易庭97年度營調字第102號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民事卷宗 核閱屬實,再由原告提起之上開民事訴訟之事實及證據,尚 難認定其所提出之訴訟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