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97年度,992號
SYEV,97,營小,992,2008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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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胡耿源、江仁銘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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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