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7年度,3570號
PCEV,97,板簡,3570,2008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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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大陞企業有限公司
            之3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人甲○○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叁萬貳仟肆佰貳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大陞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3年 11月23日邀同被告甲○○、乙○○丙○○為連帶保證人與 原告訂立消費借貸契約,向原告借用新臺幣(下同)000000 0元,其中800000元為有擔保債權,另0000000元為無擔保債 權,期間均自93年11月23日起至96年11月23日止,並約定利 息按年息12.88﹪計算,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被告如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 償還者,尚應依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 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應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詎料被告大陞企業有限公司至96年9月23日借款屆期 時,仍未清償完畢,債務已全部到期,各計尚欠本金共 132428 元,及自96年9月24日起按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暨自 96年10月25日起算之違約金迄未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置理 。被告甲○○、乙○○丙○○既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 ,依授信約定書第10條前段之約定,應與主債務人即被告大 陞企業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放棄先訴抗辯權。為此 ,本於消費借貸(被告大陞企業有限公司部分)及連帶保證



(被告甲○○、乙○○丙○○部分)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及陳述。
乙、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貸契約、授信約定書、繳款歷 史資料查詢等件影本各一份為證;被告等則經合法通知,既 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 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 第250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契約,係指當事人 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 任之契約,民法第 739條定有明文。故保證人於主債務人不 履行債務時,負履行之責任。末按連帶保證人,應與主債務 人負同一清償責任,而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就擔保物權受 清償,或起訴請求保證人清償,既得擇一行使,則對於與主 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之上訴人,自亦得擇一請求,最高法 院69年台上字第1924號判例足資參照。是以,以消費借貸契 約,約定為連帶保證債務者,債權人於債權屆清償日起,得 向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為一部或全部之連帶請求。 本件被告大陞企業有限公司既向原告借款尚未清償完畢,被 告甲○○、乙○○丙○○並擔任連帶保證人,已如前述, 原告自得向債務人全體為全部之連帶請求。從而,原告本於 借貸契約(被告大陞企業有限公司部分)及連帶保證(被告 甲○○、乙○○丙○○部分)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丁、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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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