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7年度,3285號
PCEV,97,板簡,3285,2008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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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328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晟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3285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下午4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詎於如附表 所示之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而遭退票,追索無效之 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件為 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可認為實 在。
三、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 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 定利率者,依年利 6厘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分別 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吳祉瑩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祉瑩附表:
┌──┬───────┬────┬────┬────┬─────┐
│編號│付款人 │ 發票日 │提示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 1 │三峽鎮農會 │97.10.08│97.10.08│0000000 │CH0000000 │
│ │ │ │ │元 │ │
├──┼───────┼────┼────┼────┼─────┤
│ 2 │三峽鎮農會 │97.09.03│97.09.05│0000000 │CH0000000 │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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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