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7年度,3091號
PCEV,97,板簡,3091,20081202,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3091號
  原   告 群達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豐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3091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1月1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柒萬貳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7年1月間向原告訂購鋁片 乙批,貨款新台幣(下同)355040元、營業稅17752元,共 計372795元,被告支付票號ZA0000000、票面金額372792元 、到期日97年3月31日支票乙紙,至今未獲兌現,且已遭退 票,嗣屢催索,均無所獲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發票 、銷貨單、交易明細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存證信函等件 影本為證。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陳君偉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1/1頁


參考資料
群達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生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