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023號
原 告 岡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民事庭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二八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積欠被告之款項已清償完畢,故擔保該 款項支票之債權已不存在,被告應返還等情,被告則以:原 告尚未清償上開債務等語置辯。經查:原告曾訴請被告給付 貨款,經本院民事庭以97年度訴字第728號事件審理,被告 於該案事件審理中曾就兩造間之債務往來金額提出抵銷之抗 辯,該事件於97年11月4日判決後,原告欲上訴等情,復經 原告自承在卷(參見本院97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並 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可佐,因主張抵銷之對待請求, 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不得更行主張 ,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項著有規定,是本院認在本院97 年度訴字第728 號給付貨款事件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 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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