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7年度,2978號
PCEV,97,板簡,2978,2008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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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2978號
原   告 軒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仕欽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2978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下午4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貳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7年4月間向原告訂購被告 公司之年度股東會贈品,原告於97年5月23日履行完契約, 並要求被告支付貨款,雖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僅向原告聲稱因其公司內部作業程序,導致貨款尚未撥下 來,嗣後於97年6月間被告公司就爆發財務危機,而原告業 於97年7月17日向鈞院聲請假扣押(97年度裁全字第4650號 ),而原告亦從他處得知被告公司欲申請破產,為此,爰依 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402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7年11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裁 全字第4650號民事裁定、合約書、出貨單影本各1件為證。 被告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堪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吳祉瑩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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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仕欽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軒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