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7年度,4791號
PCEV,97,板小,4791,2008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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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寶島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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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寶島商業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