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小字第4379號
原 告 甲○○○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謄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4379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下午4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吳祉瑩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祉瑩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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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付款人 │ 發票日 │提示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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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華南商業銀行樹│96.11.20│96.11.20│18900元 │KC0000000 │
│ │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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