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7年度,3352號
PCEV,97,板小,3352,20081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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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小字第3352號
  上 訴 人 京錡環境衛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7年10月2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526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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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錡環境衛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