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97年度,2726號
TPSV,97,台上,2726,200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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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二六號
上 訴 人 宏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律師
被 上訴 人 順成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雙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
年六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更
㈠字第一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訴外人福田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即 FormosaSpinning S.A. ,下稱福田公司)與伊分別向被上訴人購買高低壓變電機組(下稱變壓器)。被上訴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交付由訴外人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力公司)製造之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編號三(下稱編號三)所示之變壓器一部與福田公司,另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交付由訴外人巨磊機電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巨磊公司)製造之如附表編號一、二(下稱編號一、二)所示變壓器二部與伊。嗣福田公司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簽署權利讓渡書(下稱讓渡書),將其基於買受人地位之一切權利義務讓與伊。詎系爭三部變壓器運送至宏都拉斯國之工廠安裝後不久,即發生故障無法運作,而未通過驗收。經兩造協商,同意將該三部變壓器運回台灣修繕,其中編號三之變壓器,雙方原達成共識,約定運費由伊負擔三分之二,被上訴人負擔三分之一,運回台灣之後續處理費用則由被上訴人與亞力公司負責。然被上訴人竟無端片面毀約,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發函表示僅願負擔維修費用之五分之一。至於編號一、二之二部變壓器,運回台灣後,被上訴人僅為形式上之修復,其測試標準並未以七萬瓦之標準進行測試,伊實無法接受。乃於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致函被上訴人,限其於二十日內修復上開變壓器,通過合約要求之測試標準,並交運(付)貨物及賠償伊此期間內另行租用變壓器等之損失,均未蒙置理。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百六十條及(追加)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三條之規定,伊自得解除系爭買賣契約,請求返還價金新台幣(以下未註明美金者均同)一百十六萬元,暨賠償因遲延給付另租用變壓器美金三萬二千四百元、安置變壓器材料費美金五千七百六十九點七九元及變壓器基礎費用美金一千一百五十九點七七元,合計美金三萬九



千三百二十九點五六元(折合新台幣一百二十七萬四千二百七十七元)之損害。若認契約未合法解除,被上訴人亦應依約給付無瑕疵之變壓器與伊等情。爰提起「本訴」,以先位聲明,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二百四十三萬四千二百七十七元之本息;備位聲明,命被上訴人給付無瑕疵如附表所示三部變壓器之判決。另就被上訴人之「反訴」,辯稱:系爭編號一、二所示之二部變壓器迄未完成驗收及送電程序,伊已依法解除買賣契約,即毋庸再給付尾款四十萬元予被上訴人。況被上訴人未將該變壓器交付予伊,依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伊亦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給付尾款。被上訴人未會同伊就該二部變壓器,依新機之標準進行測試,並依合約重新驗收及運回宏都拉斯國送電完成前,請求伊給付系爭尾款更屬無據等語置辯。
被上訴人則以:系爭編號三之變壓器係由伊出售與福田公司,上訴人所提讓渡書僅證明受讓契約上權利,此與概括移轉契約上之權利義務者不同。況伊已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交付該變壓器,迄九十二年四月間變壓器發生故障為止,早逾保固期間,福田公司對伊亦無任何權利得以讓與上訴人。又上訴人提出之變壓器報告,其中責任歸屬部分所載變電器到達台灣之後續處理費用由伊與亞力公司負責一語,係指到達台灣後由港口運送至修理場之相關費用負擔而言,並非伊承諾負擔修理費用。縱認該項記載得作為伊應負擔修理費用之憑據,惟此係伊另與福田公司間協議後之承諾,難認上訴人自福田公司受讓者包括該承諾在內。至於系爭編號一、二所示之變壓器,伊已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交付上訴人簽收,而依債務本旨為給付,即無給付遲延情形,自無須賠償上訴人在宏都拉斯國租用變壓器等之費用。且該二部變壓器,業經伊送往巨磊公司修復,並函催上訴人會同測試及領回,未獲上訴人置理,乃其受領遲延,非伊拒不給付,上訴人亦不得據以解除系爭買賣契約等語,資為抗辯。並以「反訴」主張:上訴人向伊購買變壓器,伊已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將編號一、二之變壓器交付上訴人簽收,再依約派員至宏都拉斯國進行裝配送電之技術指導,上訴人原應於同年四月二十八日送電完成二個月內給付尾款四十萬元,却迄未給付。求為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上開金額之判決(被上訴人反訴請求上訴人應就尾款四十萬元加付法定遲延利息部分,業經第一審判決其敗訴確定)。原審就「本訴」部分廢棄第一審所為上訴人勝訴部分之判決(被上訴人應於上訴人給付四十萬元之同時,將編號一、二所示之變壓器二部交付上訴人,暨另給付上訴人三十二萬零八百十三元),改判駁回上訴人該部分之訴,並駁回其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包括本訴及反訴)之上訴,係以:福田公司與上訴人分別向被上訴人購買系爭三部變壓器。被上訴人先後於八十九年六月三



十日、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交付變壓器與福田公司及上訴人。嗣上訴人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受讓福田公司對被上訴人之買賣契約上權利。系爭三部變壓器運送至宏都拉斯國之工廠安裝後,均生故障無法運作,經兩造協商,將該三部變壓器運回台灣修繕,其中編號三之變壓器,約定運費由上訴人負擔三分之二,餘由被上訴人負擔,運回台灣之後續處理費用則由被上訴人與亞力公司負責。另編號一、二之二部變壓器,被上訴人形式上已修復,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致函上訴人,表示已將變壓器重新調整至要求之標準值,並以五萬六千瓦進行測試等情,為兩造不爭執之事實。上訴人雖執經被上訴人之人員胡壽俊簽名之「變壓器報告」主張被上訴人與福田公司就編號三之變壓器已達成責任歸屬協議,惟該報告僅為福田公司自行記載須運回台灣檢修之原因,被上訴人並無承認該變壓器之損害係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原因所致,且依該報告所載「到達台灣之後續處理費用」之文義觀之,足認該約定僅指到達台灣後之運送費用,而非修繕費用。參諸被上訴人自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交貨起算至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協議)止,已近三年,早逾一年之保固期間,雙方就買賣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顯已履行完竣,衡情被上訴人應無承諾無償修繕該變壓器之理。況上訴人既自認:「就……讓渡書之契約用語及性質,……福田公司僅係讓與契約所生之權利予上訴人,尚非讓與整個契約買受人之法律上地位甚明」等語,益見上訴人所受讓之權利限於買賣契約上之權利,不及於該契約以外福田公司基於買受人地位另行協商而取得之其他權利。上訴人逕以自己名義向被上訴人主張解除福田公司與被上訴人間之買賣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即屬無據。又被上訴人在簽約後,已依約定期限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交付編號一、二之變壓器二部予上訴人收受,有上訴人不爭執之出貨簽收單為憑,自無給付遲延可言。上訴人依給付遲延之法律關係,主張解除契約及請求損害賠償,亦非有據。再依被上訴人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函文所示:「……會同貴廠(上訴人)人員送電完成……」及上訴人之技師雷斌簽認之客戶知會處理單之處理結果欄所載:「……送電OK、測試OK……處理結果:試電完畢……」之內容,暨兩造簽訂之契約關於「送電」部分並未標明為空機或負載送電等情,堪認被上訴人已完成合約中之「會同裝配送電」之義務。且依契約之驗收約款,經完成系爭二部變壓器之驗收,難認有物之瑕疵。縱嗣後發生故障,應屬契約第八條所定之保固問題。上訴人仍無權解除契約及請求被上訴人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且上訴人早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前已向被上訴人為瑕疵之通知,卻遲至九十五年四月十日始「追加」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主張解除買賣契約,顯逾六個月之除斥期間,而為法之所不許。是以上訴人



以「本訴」為先位聲明,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百六十條及「追加」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三條之規定,解除系爭三部變壓器之買賣契約,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賠償)二百四十三萬四千二百七十七元之本息,即屬無理。再者,上訴人既未證明編號三變壓器之損害係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原因所致,上訴人自無權利請求被上訴人修繕該部變壓器至無瑕疵,或命被上訴人另行給付無瑕疵之物。另系爭編號一、二變壓器之損壞原因,證人楊宏忠之證詞前後矛盾,其本人又非機電專家,其個人推測之詞,尚難採信。經參酌訴外人上慶機電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之試驗報告,應認該二部變壓器之損壞非屬產品本身之瑕疵所致,而係電力系統、閃電或人為因素造成。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給付之物有瑕疵,請求其另給付全新之變壓器二部,於法已屬無據。且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修復通知所提出之給付,有受領遲延情事,復遲至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始請求交付無瑕疵之物,距系爭二部變壓器交付時,已逾二年以上,核與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之規定不合。上訴人「本訴」之備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全新無瑕疵之變壓器二部或原送修繕之系爭二部變壓器,亦屬無理。該編號一、二之變壓器經空載測試送電完竣,既如前述,則被上訴人依契約關於送電完成二個月須付清尾款之約定,以「反訴」請求上訴人給付四十萬元之尾款,應屬有據。該變壓器於驗收完成後在保固期間發生故障,與尾款之給付並無同時履行抗辯之問題。至被上訴人於九十二年七月四日至十二月十日間所發之數次函件僅為其就上開變壓器之修護相關事宜通知上訴人而屬建議性質,難認兩造已達成變更給付尾款方式之共識。另依系爭契約第五條、第七條關於交貨地點、驗收方式之約定,維修貨品之交貨及驗收地點均在被上訴人之電機工廠。被上訴人就其應負保固維修責任之編號一、二所示變壓器先後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同年十二月十五日通知上訴人已維修完成而提出給付,上訴人迄未舉證證明兩造曾約定維修測試時通電之千瓦數,却不至被上訴人處辦理驗收而未取回該變壓器,為其所不爭執,即有受領遲延之情事。其以被上訴人未交付上開變壓器,為同時履行之抗辯,拒絕給付系爭尾款四十萬元,於法不合。被上訴人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以「反訴」請求上訴人給付四十萬元,自屬有理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按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是法院為當事人敗訴之判決,關於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有未記載於判決理由項下者,即為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六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其判決自屬違背法令。查依被上訴人員工胡壽俊與福田公司楊副廠長(楊宏忠



)共同簽訂之「變壓器報告」及由福田公司出具之讓渡書分別明載:「關於變電器『修理』一案,在四月二十八日順成公司(被上訴人)與紗廠(福田公司)達成共識,由宏都拉斯到台灣運費由順成公司負責運費全額的三分之一,紗廠則負責運費的三分之二,變電器到達台灣後的『後續處理費用』則由順成公司和亞力公司負責。」、「本公司(福田公司)……與順成公司簽約購買之高低壓配電盤等機器、設備,凡是本公司得向順成公司主張之『一切契約上』之權利,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均讓與由宏羊公司主張之。」等詞如屬不虛,而系爭三部變壓器,經兩造協商,均已運回台灣修繕,又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則參酌證人楊宏忠證稱:「……那時是說要順成公司負責三分之一的運費,我們(福田公司)負責三分之二,其餘就有(由)亞力公司負責後續的部分,我們在那邊先談好,再寫協議書,……應該是……當時所達成的協議就是運回來後,就由『他們』(被上訴人及亞力公司)負責,……」等語。似見系爭三部變壓器,包括福田公司將其權利讓與上訴人之編號三所示變壓器,於運回台灣後之「後續處理費用」,非僅指到達台灣後之運送費用,尚包含修繕費用,且讓渡書所指福田公司得主張之一切契約上之權利,係概括讓與契約買受人之地位即其基於買賣契約之一切買受人地位得對被上訴人主張之權利,並非僅限於交付系爭變壓器之權利。果爾,上訴人主張:伊毋庸負責系爭變壓器到達台灣後的後續處理費用即包含維修費用,而係由被上訴人及亞力公司負責,被上訴人違反上開協議,迄未交付該變壓器予伊,非屬保固責任之範圍,被上訴人已遲延給付,伊得解除買賣契約,請求返還買賣價金及損害賠償等語(原審上更㈠卷九七頁),依上說明,是否無據?原審未遑詳加研求,逕以該報告所載「到達台灣後的後續處理費用」之文義僅指運送費用,不包含修理費用,且被上訴人交貨已近三年,無遲延給付情事,衡情應無承諾無償修繕變壓器之理,上訴人所受讓之權利僅限於契約上之權利等由,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殊嫌速斷。其次,依系爭買賣契約第㈠條訂貨內容、第㈥條付款辦法及第㈦條驗收方式2.分別約定:「會同裝配送電(賣方)」、「送電款10%……『送電完成』二個月,須付清尾款。」、「買方於廠內驗收時,賣方須配合驗收」等內容,對照被上訴人之客戶知會處理單經由上訴人之員工雷斌簽署及加註意見之「處理結果欄」註明「因尚無負載送電,無法檢測設備帶負載情況……」及證人楊宏忠證稱:「……裝上去一試機就壞掉了,……一接線通電後,就燒掉了,……我們那時就找胡先生(胡壽俊),……後來就說將整個變壓器載回台灣修理,……巨磊所製造這兩台變壓器,在試機過程有問題,就沒有通過驗收。」、暨被上訴人於九十二年七月四日致上訴人之覆函載明:「……由本公司(



被上訴人)保固修理後,請楊副總一同會驗及測試無誤,由貴公司(上訴人)運回宏國送電無誤後,再支付本公司本案尾款四十萬元……」等詞觀之,(一審卷一七頁、五二頁、原審上更㈠卷一○五頁)。上訴人據以主張:被上訴人所交付之變壓器若未通過驗收,或未曾會同上訴人裝備送電完成,尚難認其已依債之本旨給付而得請求上訴人給付尾款,編號一、二之變壓器並未經過負載送電之測試及驗收即因故障運回被上訴人之工廠,被上訴人應依該覆函允諾及買賣契約之內容履行並送電後,始得請求給付尾款四十萬元等情(原審上更㈠卷九七至九九頁、一○二頁),是否全無可採?茍該二部變壓器未經驗收或帶負載送電,能否謂為被上訴人已依債之本旨給付而無須負給付遲延責任?被上訴人得否以「反訴」請求上訴人給付系爭尾款?均非無再事斟酌之餘地。凡此顯攸關上訴人得否解除系爭買賣契約,請求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或另行請求交付無瑕疵之物暨其應否給付尾款之判斷。原審未詳予審認細究,遽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張 宗 權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高 孟 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一  月  十三 日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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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慶機電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田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成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