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最高法院(刑事),台附字,97年度,76號
TPSM,97,台附,76,20081231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附字第七六號
上 訴 人 銓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雙全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甲○○違反商業會計法等請求損害賠償案
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第二審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五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五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甲○○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六九號),提起上訴,上訴人銓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魏 新 和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徐 文 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一   月  六  日 V

1/1頁


參考資料
銓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