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附字第七0號
上 訴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Edward Hsieh
上 訴 人 Edward Hsieh
美商甲○○、卡其他、丙○○和丁○MAF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K.Hung
被 上訴 人 戊○○ William Daniel Sullivan
己 ○ Michael Oliver Hill
柯林法律事務所 Collier,Shannon.Rill & Scott
aka Collier,Shannon,Rill & Scott ,LLP
法定代理人 飛 弄 Patrick B. Fazzone
被 上訴 人 摩根事務所 MORGAN,LEWIS & BOCKIUS,LLP aka
MORGAN,LEWIS & BOCKIUS
法定代理人 貝 爾 Markham Ball
被 上訴 人 摩根事務所 MORGAN,LEWIS & BOCKIUS,LLP aka
MORGAN,LEWIS & BOCKIUS
法定代理人 午○○ Stepen A. Edwards
被 上訴 人 庚○○ Henry H. Kennedy, Jr.
ct of Columbia 333 Constitution Aven
聯邦地方陪審團協助委員會 U.S. District Court
法定代理人 庚○○ Henry H. Kennedy Jr.
被 上訴 人 辛○○ Nancy Mayer Wittington
壬 ○ Tammy Houchin
癸○○ Elizabeth V. Scott
rict of Columbia Circuit 333 Constit
ution Avenue, washington D.C. 20001,
子 ○ Robert A. Bonner
丑○○ Wald
寅○○ Michael McGrail
卯○○ Silberman
辰○○ Randolph
巳 ○ Garland
午○○ Edwards
未 ○ Francis J. Lorson
D.C.20543 U.S.A.
申 ○ Pam Twiford
, D.C.20439 U.S.A.
酉○○ Jan Horbaly
戌 ○ Haldane Robert Mayer
亥○○ Glenn L. Archer
天 ○ Rich
地 ○ Newman
宇○○ Paul R. Michel
宙○○ Plager
玄○○ Lourie
黃○○ Clevenger
A ○ Rader
B○○ Schall
C○○ Bryson
D○○ Gajarsa
聯邦審查委員會E○○○ U.S. Court of Appeal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法定代理人 戌 ○ Haldane Robert Mayer
被 上訴 人 F○○ Michael J. Novack
ny,N.Y. 12224 U.S.A.
G○○ John J. McAlary
H ○ Joseph T. Sneed
h Cirunit 121 Spear Street, P.O.Box
193939 San Francisco, CA 00000-0000
I ○ Leavy
J ○ Trott
K ○ Cole Benson
M ○ ○○○○○○ ○○○○○○
海 斯 Dion W. Hayes
N○○ ○○○○ ○○ ○○○○○○○○
麥克魁等聯合事務所 MCGUIRE, WOODS,BATTLE &
BOOTHE, LIP
法定代理人 菲 勒 HoWard Feller
被 上訴 人 L○○ 通訊處: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謝文定
被 上訴 人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吳陳鐶
被 上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等因自訴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
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乙○○無罪,其他部分,自訴不受理之判決,因而為駁回上訴人等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等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一六號)。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又上訴人等提起上訴時,增列非原審判決之被告為被上訴人,此部分之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另上訴狀所列其他上訴人及被上訴人為他案之當事人,非本案應予審判,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秀 夫
法官 宋 祺
法官 陳 祐 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