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97年度,21號
IPCA,97,行專訴,21,2008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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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昱家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隆輝安全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董事)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
月30日本院97年度行專訴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 智慧財產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智慧財產法院 以裁定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 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97年11月24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書狀內表 明其上訴理由,然上訴人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爰依前揭規 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 、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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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輝安全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家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