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97年度,91號
IPCA,97,行商訴,91,200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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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商訴字第91號
原   告 大陸地區三一集團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德商戴姆勒‧克萊斯勒股份有限公司
      (Daimler
             (E
             St
代 表 人 大衛‧摩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德商戴姆勒‧克萊斯勒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5年8 月25日以「SANY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2類之大客 車、卡車、越野車、小汽車、公共汽車、機車、混凝土攪拌 車、航空運輸機、起重車、汽車底盤、車輛用液壓系統、拖 車、牽引車、曳引車及汽車車身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 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256163 號商標。嗣參加人德 商戴姆勒克萊斯勒股份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 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 定。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 1 項第13款規定,以97年5 月19日中台評字第960276號商標 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 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 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 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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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商戴姆勒‧克萊斯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陸地區三一集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萊斯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