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著訴字第17號
原 告 尚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富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方瓊英律師
被 告 鴻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周志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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