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50號
原 告 帛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甲○○ 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肥泥克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正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蕭筆花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