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97年度,50號
IPCV,97,民專訴,50,20081203,1

1/1頁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50號
原   告 帛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甲○○ 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肥泥克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正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蕭筆花

1/1頁


參考資料
肥泥克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帛鑫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