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2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琬萍律師
被 告 日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助音電子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呂茂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蕭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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