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國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 訴 人 台南縣永康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縣永康市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 12月11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浤秝